案例:诺伊斯案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美国以其在巴拿马的公民,诺伊斯,在1927年6月19日由于巴拿马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察保护,在维持秩序方面不够尽力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逮捕及惩罚攻击者,而使他遭到巴拿马国民攻击,从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由向巴拿马提出求偿1683美元作为对诺伊斯的补偿。经两国协议于1933年组成美巴求偿委员会审理了此案。
  委员会在确定了对此案的管辖权后,讨论了案件的实质问题。
  诺伊斯受到攻击的所在地朱安迪斯村只有很少一些居民。该村离巴拿马市不远。1927年6月19日,当时的执政党的几百名支持者在该村聚集,准备举行一次集会。当局没有因此而增加当地的警察人数。事发时,巴拿马市当局获悉聚集在迪斯村的人群因酗酒而变得难以控制,于是派出了增援警察去该村。
  美、巴双方对诺伊斯受到攻击的事实没有异议。需要裁决的问题是,从这些事实是否能得出巴拿马政府应负赔偿责任的结论。
  6月19日下午,诺伊斯开车穿过迪斯村返回巴拿马市。在村中央,一群人阻塞了交通。
  当他驾车缓缓穿过人群时,突然有人倒在汽车的踏脚板上,车又一次被堵。聚集的人群打碎了车窗,攻击了诺伊斯,他被碎玻璃刺伤。当时,驻迪斯村的一位警官下令为汽车让出通道。开始他无法接近汽车,当挤到车前时,他跳上车的踏脚板并留在那里保护诺伊斯,并促请诺伊斯尽快离开。这位警官直到诺伊斯摆脱了骚乱的人群后才离去。在迪斯村不远的地方,诺伊斯又一次遭到了那帮人的攻击。他们开车追赶他,迫使他把车驶离公路,掉进了一个沟渠。就在这时,诺伊斯被从巴拿马市赶来增援的警察救起。
  上述事实表明,在前后两个场合,巴拿马警察都非常积极地保护了诺伊斯。第二次给予他的警察保护,是在巴拿马市当局获悉迪斯村必须提供援助的情况后,立即从巴拿马市派出增援的警察提供的。然而,美国一方的代理人抗辩说,巴拿马政府根据国际法应承担责任,因为巴拿马官员在攻击事件发生那天没在迪斯村采取增加警察力量的预防措施,虽然事先知道在那里将举行集会。
  混合求偿委员会认为,仅仅一个外国人遭到私人行为的侵袭,可以断定当时在场的警察力量已足够了。根据国际法,不能使巴拿马政府对诺伊斯的损害承担责任。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才能认为巴拿马当局承担责任:特定的事件与当局有联系;或者当局没有履行维持社会秩序的义务;没有阻止犯罪行为。在本案,不存在这种特定的情势,因此缺少保护的指控不能成立。
  美国的求偿要求还基于巴拿马当局没有对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这是事实。但是,考虑到事件发生时的背景,不能得出巴拿马政府在这方面承担责任的结论。
  委员会于1933年3月22日裁定,美国政府向巴拿马提出的求偿要求不能获准。本案主要涉及一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人的责任问题。
  提示:本案主要涉及一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人的责任问题。国家不仅不得直接实施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应采取适当措施使外国人免遭私人攻击,并且在需要的情况下惩办私人攻击者以给予受害的外国人救济。若是国家违反这一原则,应对外国人的国籍国承担国家责任。外国人的国籍国有权求偿,行使其外交保护权利。
  提问:巴拿马地方当局是否对诺伊斯遭受的私人攻击采取了适当措施? 美国求偿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
参见梁淑英主编《国际法教学案例》P14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