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法令案(咨询意见) |
|
|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两项法令,规定凡生于其被保护国突尼斯和摩洛哥的子女,如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是生于这些领土的外国人,只要其与其父或母的亲子关系在其满21岁前为其父或母的本国法或法国法所确认,其本人即为法国国民。而按照英国当时的国籍法,英国男子在国外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法国将其上述法令适用于英国人所生的子女,并建议法国政府将这一争端提交仲裁。在其仲裁建议遭到拒绝之后。英国政府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的有关规定将这一问题提交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则援引该条第8款的规定,声称导致这一争端的问题“纯属其国内管辖之事件”,因而行政院对于这一争端不能作出任何建议。有鉴于此,行政院请求常设国际法院就“法英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法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国际法是否纯属国内管辖事件”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1923年2月7日,常设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法院认为,“纯属国内管辖之事件”是指“原则上不受国际法调整的事项,而某一事项是否纯属一国的管辖,这基本上是一个相对的问题,要取决于国际关系的发展。从国际法的现状来看,国籍问题原则上是在国内管辖这一保留范围之内。不过,在诸如国籍之类原则上不由国际法调整的事项上,一国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如何要受它对其他国家所可能负担的义务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纯属国家的管辖权就受到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就本案而言,由于法国的两个国籍法令专门针对在它的保护国突尼斯和摩洛哥境内出生的人(包括可能依英国法属英国国民的人),因此本案争端便特别涉及一系列与此有关的条约的适用和解释问题,比如,法国同突、摩两国的保护关系条约对于英国有什么法律上的价值?英国是否仍能根据其在突、摩两国成为法国的被保护国之前与该两国分别缔结的条约而继续在该两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并据此主张法国无权对侨居该两国的英国人强加法国国籍?英国能否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等等。在法院看来,这些问题只能依国际法解决,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国籍问题已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问题。法院据此对国际联盟行政院提出的问题做了否定的答复。
法院的咨询意见作出之后,英法两国政府缔结了一项双边协定,规定在未给予1921年11月8日以前生于突尼斯的英国国民以选择国籍的机会之前,法国将不把其国籍强加给他们。为使这一协定得以实施,法国政府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
在本案的咨询意见中,常设国际法院阐明了两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则:其一,国籍问题原则上纯属一国国内管辖事项;其二,国家在包括国籍问题在内的纯属其国内管辖的事项上的权利要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提示:在本案的咨询意见中,常设国际法院阐明了两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则:其一,国籍问题原则上纯属一国国内管辖事项;其二,国家在包括国籍问题在内的纯属其国内管辖的事项上的权利要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提问:
什么是国内管辖事件?目前有无判定某一事件是否国内管辖事件的统一标准?如果有,其统一标准是什么?谁有权确定某一具体事件是否国内管辖事件?
参见《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