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黑龙江省公开审理前苏联间谍案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中国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7月21日在北安县公开审判苏联间谍案。
  张·尼古拉·彼特洛维奇,苏联国籍,1974年6月30日夜偷渡黑龙江,在爱辉县小五家子下游登岸时即被中国边防军民捕捉,当场缴获他随身携带的苏制“杰尼特—E”型照相机一架,苏制手枪一支,子弹十六发,以及匕首、脚蹼、三色信号灯、指北针等间谍用具。法庭出示了罪证,被告供认,他家住在苏联马加丹州中廉斯克区格鲁哈林村,公开职业是“七年计划”金矿工人,1971年5月被苏联远东军区情报机关招募,经过长期特工训练,后来接受派遣潜入中国境内,企图秘密拍摄中国边区军事设施,窃取军事情报。法庭随即进行了调查,又听取了律师的辩护。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触犯了中国法律,危害了中国主权和安全,已构成间谍罪。依法判处苏联间谍张·尼古拉·彼特洛维奇有期徒刑七年。
  提示:本案涉及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问题。
  参见张爱宁编著《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P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