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钓鱼岛问题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国家领土


  
  钓鱼岛位于中国台湾岛东北约120海里处,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一些礁石组成,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5平方公里。从地理或地质结构来看,这些小岛毗连台湾是中国大陆架上的岛屿,它与硫球的海洋岛屿的结构是不同的。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早在明代它们就被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纳入中国的海防区域。1895年日本非法占据了这些岛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将其交由美国托管。1972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大纲”,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范围,把钓鱼岛的行政权“归还”日本。日本政府即以此为依据,声称对这些岛屿拥有主权,并且把日本航空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区扩大到这一地区。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中国与日本琉球群岛在这一地区的分界线位于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美日两国拿中国的钓鱼岛等岛屿私相授受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1972年3月3日和3月10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国际海底委员会会议上声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并不属于琉球,这些岛屿周围的海域和邻近中国的海域的海底资源,都完全属于中国所有,任何其他国家不得染指。
  1972年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1978年两国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两国政府同意将钓鱼岛问题留待将来解决。但日本却于1979年5月和6月派船运载人员和器材到钓鱼岛修建临时飞机场,其后向钓鱼岛附近海域派出了调查团和测量船。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1979年5月29日约见日本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指出日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达成的谅解,并声明不承认日本的行为具有任何法律价值。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
  
  提示:本案例涉及中国的边界问题。
参见张爱宁编著《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P28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