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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印度领土过境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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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印度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取得独立以后,在印度次大陆一些地区发生了若干争端,争端的发生主要与属于葡萄牙的位于西海岸的达曼、飞地达德拉和纳加尔——阿维利有关。1953年以后,葡萄牙一向享有的出入这些地区而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已受到印度方面的某些限制。1954年夏天,印度的民族主义集团占领了飞地达德拉和纳加尔——阿维利,逮捕了葡萄牙的地方当局官员并建立了印度的地方政府。当葡萄牙请求印度允许其从达曼派一定数量的官员和士兵到被占领的飞地以恢复葡萄牙的政权时,印度拒绝允许任何葡萄牙人再通过其领土。为此,葡萄牙于1955年12月19日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3天之后,即1955年12月22日,葡萄牙将其与印度之间的争端以请求书的形式提交到国际法院,印度于1940年12月28日声明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葡萄牙在将案件提交到国际法院的请求书中,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其有在印度领土上为进出其飞地达德拉和纳加尔一阿维利而通行的权利,并要求印度必须尊重此项权利,印度违反了其对葡萄牙应承担的义务。印度必须结束其为对抗葡萄牙在其领土上的通行权而采取的措施。如果法院认为印度有权临时停止葡萄牙人的通行权,那么这种临时停止应当在停止因素消除后立即结束。
印度首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六项反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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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别驳回了印度的6项反对主张后,确定了对该案的管辖权。1960年4月12日,法院以11票对4票判定葡萄牙在1954年享有为进出其飞地以及在飞地之间和飞地与海岸的达曼地区之间往来而在印度领土上通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只限于由私人、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享有,而且在通行时要遵守印度的法律规章并要接受印度的管辖。以8票对7票判定葡萄牙的武装部队、警察、武器和弹药等在1954年不享有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以9票对6票判定印度并没有违反其对葡萄牙的私人、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通行的义务。
为了支持其权利主张,葡萄牙首先提出了1779年的《浦那条约》和1783年及1785年的两项诏令。法院审查了这些文件后认为,这些文件中并没有把飞地上的主权转移给葡萄牙的内容,但英国以及后来的印度已在事实上默认了葡萄牙对争议中的“飞地”的主权,这也正是被印度领土包围的地区成为葡萄牙的飞地的理由,据此也产生了葡萄牙人在印度领土通行而进出其飞地问题。在英国统治时期以及在印度独立初期,葡萄牙的私人、文职官员的通行除接受一般管理外不受任何特别的限制,非武器、弹药的商业目的的通行,也除了在特别时期出于安全和税收的目的,只要遵守海关法规和服从行政管理,就可以自由通行。据此法院得出结论说,在有关国家之间,进出飞地的惯例已经形成,它们之间长时间和连续不断的实践,已说明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建立,不过这项惯例仅仅适用于私人、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
对于武装部队、警察、武器和弹药等的军事通过问题,在1878年以前,这种通行是根据互惠不是作为权利而存在的。在1878年以后,先是需要取得英国(根据1878年12月26日的英葡条约、1913年协定、1920年协定及1940年协定等)的许可,后来要取得印度的许可。而且,印度1878年武装法令规定禁止葡萄牙在印度的领地未经特别许可而进出口武器、弹药、军事装备。法院提出,当两国间已明确建立起一种惯例时,这种惯例必须优于任何普遍性的规则。法院认为,不存在葡萄牙所主张的其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
对于印度是否违反其对葡萄牙行使通行权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葡萄牙进出其飞地而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受制于印度对飞地周围的领土的主权。因此,印度拒绝葡萄牙军官通过,是印度对这种通行权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力范围内的事情。据此,印度并没有违反所谓的义务。
提示: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确立、领土主权的行使、一国出入其被他国领土包围的飞地而在该他国领土上通行的权利、受包围飞地国领土主权的限制等问题。
提问:法院依据什么确立了对本案的管辖权?
本案中印度是否违反了国际义务?为什么?
参见张爱宁编著《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P24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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