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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63年法国一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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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3月27日,美国和法国缔结一项空运协定。协定授予美国空运承运公司“泛美航空公司”经营从美国经巴黎飞往土耳其和伊朗的权利,但此项权力是否包括从巴黎往返贝鲁特、安卡拉、伊斯坦布尔和德黑兰装卸客货的权利,两国在此问题上发生争议。1963年1月22日,两国根据经1955年换文修改后的空运协定第10条的仲裁条款,签订仲裁协议,组织仲裁协议,组织仲裁法庭进行仲裁。仲裁协议规定仲裁法庭有三名仲裁员组成,于1963年12月22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
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法庭回答的问题是:根据空运协议的规定,特别是协定附件第二表第一航线的规定,
1、美国航空公司是否有权经营在美国与土耳其之间非经巴黎的国际空运业务,美国航空公司是否有权承办在巴黎装机、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或土耳其其他地点卸机,和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或土耳其其他地点装机、在巴黎卸机的运输业务。
2、美国和伊朗的航线是否有飞经巴黎的权利?
仲裁法庭认为,空运协定附件第二表第一航线中所指的“近东"(TheNearEast)一词,从协定的上下文的含义来看,第二表所指的航线是不包括伊斯坦布尔和安卡拉以及伊朗等站在内的,从该协定的谈判过程看来,对第一个问题是应该得出肯定回答的。美国认为单方面在第一航线上增加降停点是允许的,法庭驳回这个主张。法庭认为协定的“特别单方修正程序”,只允许改变总航线中的某些特定路线,而不是总航线本身。仲裁法庭也借助协定谈判过程中的材料和双方在执行协定中的态度进行解释,双方的行为不仅有助于协定的解释,而且是修正双方的法律形势和修正它们的权利的渊源。从法国的态度看出,经巴黎飞往伊朗的权利是确定了的,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外,没有别的争议了。法国同意美国向它提出的经营德黑兰航运业务时间表,就是一个默示的协议,两国政府后来的作法也肯定了法国是同意的。相比之下,往来土耳其的航运业务,美国航空公司的行为已确立了经营伊斯坦布尔和安卡拉两站的业务的权利,但没有确立单纯在巴黎与这两个站之间的运输权利。
根据上述理由。仲裁法庭在1963年12月22日的裁决中裁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美国航空承运公司有权经营从美国经过巴黎往返土耳其的国际空运业务,但没有从巴黎装机、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或土耳其其他地方卸机,或从伊斯坦布尔、安卡拉装机,在巴黎卸机的载运权利。
对于第二个问题,美国航空承运公司有权经营从美国经巴黎往返伊朗的航空业务的权利,并有权经营在巴黎装机、在德黑兰或伊朗其他地点卸机或在德黑兰或伊朗其他地点装机、在巴黎卸机的载运权利。
《国际法案例》 刘家琛 法律出版社 p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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