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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民航266号客机遇难及对旅客的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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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月26日,中国民航3303次航班的266号客机当天下午4时10分从广州白云机场起飞飞往桂林。该机飞行34分钟后与地面的无线电联系突然中断,结果在离桂林45公里的慕城山区撞山而毁。机上所载乘客104人,其中国内旅客45名,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59名,机组人员8名全部遇难。这次空难是中国民航史上发生的一次最严重的事故。
中国政府对这次空难十分重视。4月28日,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会议研究善后处理问题。飞机失事后四小时,中国民航局局长即赴桂林,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军分区以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共同议定方案,组织现场清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部队和有关方面六百多人参加了现场清理。在三天内,找到遇难者的遗体和遗物,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后运至广州。有关部门立即组织遇难者亲属辨认尸体和遗物上共同处理后事。民航客机失事必然涉及到对遇难者的赔偿问题。中国关于国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的现行规定主要是1951年4月24日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在处理266客机遇难者赔偿问题上,中国有关部门从具体现实出发实行两条标准:第一,按从优原则处理。第二,对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赔偿,参照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运输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标准。对内地旅客的赔偿,本着从优原则,并考虑当时的生活指数和实际情况,大大提高了1951年条例所规定的限额。对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赔偿,同样本着理。尽管59名港澳和海外旅客持有的均是广,州桂林的国内机票,属于国内运输,但中国政府考虑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生活环境和特殊情况,在适用从优原则的同时,按国际运输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当时,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和1955年《修改1929午统一国际航空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根据《海牙议定书》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凡属于国际运输
的遇难旅客,每人赔偿二十五万金法郎。按照当时比价,折合二万美元。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参照这一标准给予266号客机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遇难者每人2万美元的赔偿。至于他们的行李赔偿,凡事先申明价值的,按照申明价值赔偿,没有申明价值的,参照《华沙公约》规定的标准,每公斤赔20美元。手提箱等赔偿限额为4叩美元,低于400美元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在赔偿过程中,任何赔偿都须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至此,266号客机空难事件遗留的赔偿问题圆慢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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