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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帝汶岛仲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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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汶岛是巽他群岛最东边的一个岛,面积21034平方英里,1520年被葡萄也发现,1613年,荷兰开始向该岛移民。1859年4月20日,葡萄牙与荷兰签订条约,瓜分了该岛,岛的西部归荷兰,东部归葡萄牙。1893年6月10日,葡、荷两国又签订一项条约,同意在两国领地之间划定一条确切的界线。根据该约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其任务在于为最后确立边界拟定可以接受的草案。该委员会在1898年到1899年间达成了一项协议,解决了有关边界的大部分问题。为了解决剩余的分歧问题,葡、荷两国代表在1902年6月23日在海牙举行会议,会上确定了解决方案且这个解决方案构成了1904年10月1日边界条约的一部分。
在根据1904年边界条约进行勘定的过程中,对一段水域边界又发生了分歧,分歧点主要在于双方坚持的界河不是同一条河流,以及从“界河”的河源到另一条河的河源之间的分界线上的分歧,其中第一点分歧是由于对一条准备把其主航道作为边界一部分的河流的错误称谓而产生的。对于第一点,葡萄牙认为,边界应是协定中实际提到的那条河的主航道,但荷兰认为应考虑到有地名不当的因素,而边界条约附图上直接指出的河流应构成边界线;荷兰还进一步认为,两河河源之间的边界应是河流发源的最高点线;葡萄牙则主张应在这些有关地区划出另一条边界线。
1913年4月3日,葡、荷两国就此事达成仲裁协议,双方同意把争端提交给常设仲裁法院的法官裁决。
1914年6月25日,法官作出裁决。
针对双方争议的第一个问题,裁定边界条约所附的地图上标明的那条河的主航道为双方在1904年条约中议定的边界线。对此,仲裁人指出,条约不应仅仅从文字上去解释,而还应根据条约的本意及有关各方的真实意图去解释,既然缔约的谈判过程以及条约本身已表明在对这条河的命名上双方都有错误,因此有必要予以纠正。仲裁人还强调说,这个裁决是符合“错误叙述不影响文件效力”这个原则。
对于第二点分歧,法官裁定一河源的最高点线作为两国的边界,其根据是两河河源之间的最高点线可以很自然地从陆地上毫不费力的测量到,并且水流一贯是从最高点线流入荷兰主权管辖下的领土。仲裁人认为,葡萄牙是想把各种各样的河流上、下游的水道置于不同的领土主权之下,而且,葡萄牙还曾明确表示过想得到依边界条约保留给荷兰的一些领土。因此,葡萄牙的主张可能是已经生效的条约的目标受到损害。因此,根据公平原则裁定以最高点线作为两国的边界是符合两国的缔约目的和国际法的。当然,葡萄牙一次取得的领土并不比1904年的边界所议定的领土面积小。
《国际法教学案例》 梁淑英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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