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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关于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的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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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缔结的《关于建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生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主要机构除大会和理事会外,就是海事安全委员会,而海事安全委员会应按照前述公约中的第28(a)条规定由大会选举产生。第28(a)条规定:“海事安全委员会将由14名委员组成,由大会从在海事安全上有重大利益的国家成员中选出,其中至少有8名是最大的船只所有国,其余委员的选择也应当保证能够充分代表其他对海事安全有重大利益的国家成员。例如在提供大量海员或在运送大量有铺位及无铺位的乘客方面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成员和各主要地理区域的国家的成员。”
根据1958年《劳埃德船务登记》,利比里亚和巴拿马的商船队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中分别排在第三位和第八位,但在1959年1月15日大会选出的海事安全委员会成员中,并不包括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对此,利比里亚代表在巴拿马代表的支持下,提出根据第28(a)条的规定,8个最大的船只所有国应当根据《劳埃德船务登记》中列明的船舶登记吨位来确定;而且该条并没有赋予大会在此问题上以通常意义的选举权,即8个最大的船只所有国一经确定,大会就必须“选举”他们。英国等传统海洋国家则强调利比里亚和巴拿马的特殊情况,指出即使排除方便旗问题,这两个国家对海事安全也没有做出过多少贡献;况且,从船只所有国对海事安全的重要性来看,也应按照这个国家所实际拥有的船舶吨位确定,但很显然,利比里亚和巴拿马都不属于这种情况;根据第28(a)条,大会有权自由决定哪些国家“对海事安全有重大利益”,哪些国家没有这种利益,以及哪些国家对海事安全委员会的选举来说是“最大的船舶所有国”。这样大会既不能完全支持利比里亚和巴拿马的主张,也不能完全采纳英国等传统海洋国家的主张。于是,大会请求国际法院就其在1959年1月15日选举出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是否符合《关于建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1960年6月8日,法院提出咨询意见认为,海事安全委员会不是按照1958年《关于建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组织的,对此,法院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对第28(a)条中“选举”一词不能抛开上下文而孤立的按其通常的含义去理解。根据第28(a)的规定,大会负责“选举”海事安全委员会的14个成员国,且这14个成员国是被分成两类的,一类是8个最大的船舶所有国,另一类就是其他对海事安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家。“选举”一词虽然同时适用于这两个国家,但在分别适用时的具体含义却是不同的,在适用于第二类的国家时,大会有任意选择的自由决定权;而在适用于第一类的8个国家时,大会则没有选择权利,只能根据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指定,这是强制性的。
第二,从第28(a)条的本意和通常的含义来看,就是要把委员会中占绝对优势的控制权给予“最大的船舶所有国”。法院在研究了第28(a)条的历史资料后进一步指出,这个条款的目的是赋予最大的船舶所有国在委员会中的控制权,而且其中“至少8名是最大的船舶所有国”的规定具有强制的和命令的意义,并且体现了公约缔约者的意图。“对海事安全有重大利害关系”只是作为委员会成员的一种资格,而这种资格对两类成员是同样适用的,因此,对海事安全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家就应当包括,“最大的船舶所有国”。如果允许大会不顾登记吨位或其他条件而自由决定哪些国家具有这种“利害关系”将不符合第28(a)条的本意,也将违反作为该项条款的基础的原则,而且,对条约作这样的解释也是没有道理的。
第三,对于如何确定“最大的船舶所有国”问题。法院首先驳回了英国和荷兰代表提出的,这个词“不宜于进行法律分析”,它没有“明确的和法律上的含义”,以及大会可以自由研究其“情况的真实性”等主张。法院认为这些主张将使“其中至少有8个是最大的船舶所有国”的强制规定失去意义,法院指出,只有一个标准即以船舶登记吨位为标准。此外不存在任何确定船舶所有国大小的有效方法。法院研究了1948年公约的某些其他条款和大会使那些条款发生效力的实际做法,还提到其他海事条约和惯例中的规定,然后得出结论说,登记吨位是一个标准,并且是一个实际、确切和容易运用的标准。至于说在一国登记的船舶,不一定为该国所拥有,已是得到普遍承认的。据此,法院得出结论说,第8(a)条提及的“船舶所有国”应当以登记吨位为标准,而“最大的船舶所有国”当然是指那些拥有登记吨位最多的国家。
法院特别强调其对第28(a)条的解释是符合公约保障和促进海事安全的目的的,并进一步指出,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拥有绝大多数现有吨位的国家间的相互合作也是至关重要的。既已判定登记吨位为唯一的标准,从本咨询意见的目的来看,法院认为己没有必要再考虑以1958年《公海公约》第5条为根据的所谓登记国和船舶之间具有真正联系的论点了。
第四,法院指出,由于没有把按照登记吨位排在前8名内的利比里亚和巴拿马选为海事安全委员会成员,则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大会没有遵守第28(a)条的规定,据此,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说,1959年1月15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的选举是不符合<关于建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的。
法院的咨询意见在1961年4月的大会第二期会议上发生了作用。那时,利比里亚的商船队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成员中排在第四位,而巴拿马排在第十二位,结果,利比里亚被选入委员会而巴拿马则落选了。
《国际法教学案例》 梁淑英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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