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于中英联合声明的条约性质
所属章节: :第十章 条约法

  
  1984年12月19日下午5时30分,中国北京人民大会堂西大厅里一片庄重气氛。铺着墨绿色绒布的长桌中央摆着中英两国国旗。赵紫阳总理和撒切尔首相在长桌本国国旗一侧入座,代表本国政府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文本上签字。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包括一个主体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三个附件。三个附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土地契约》。协议确认了中国于1997年7月1日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同时载入了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并做出了使香港保持繁荣和稳定的其他各项安排。
  一般说来,国际间关于领土、主权的处理大多用条约的形式。但考虑到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属于中国内政,应该由中方作出声明,同时,在主权和治权问题的表达上也以采用“联合声明”的形式更为适宜。有关细节则以附件的形式加以说明。当然,从广义上说,“联合声明”也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同样具有国际法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联合声明的条款措词和声明的缔结批准过程两方面来理解。
  纵观声明全文,实质内容的各条款以中英双方各自作出声明的形式出现,这的确有别于一般国际条约的行文形式,但联合声明第6条依然表明双方达成了共识与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这一条足以说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符合国际条约的一般特征,即双方共同同意承担一定的条约义务。
  赵紫阳总理和撒切尔首相在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也反映了两国政府的立场,即双方对协议承担了国际义务。赵总理说:“确保联合声明不受干扰地全面贯彻实施,是中英两国的共同利益,也是我们双方共同的责任。”赵紫阳总理还说:“我们在国际上讲话是算数的,对中国参加签订的国际协议总是遵守的。”撒切尔首相说:“今天,总理先生和我签署这项协议,显示出我们多么坚定地对协议承担了义务。我保证,英国政府将尽其所能使这个协议成功。”可见,中英政府都认为这个联合声明是规定了国际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条约的性质,必须加以遵守。
  从联合声明的缔结生效过程来看,它在立法程序上也符合一般国际条约的缔结过程。
  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会议,在双方政府派遣的代表团共同努力下,历时两年,于1984年9月18日圆满达成协议。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在9月26日进行了草签。接着,根据双方的国内宪法程序,经过中国人大常委会和英国上下议会的审议和通过,两国政府首脑正式签署了联合声明。中英联合声明在正式签字后,又经中国全国人大和英国议会的立法性批准,双方于1985年5月27日互换了立法机关通过的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在双方批准生效后,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国际法原理与案例分析》张爱宁 人民法院出版社 p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