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管辖权上诉案
所属章节: :第十章 条约法


  在一架印度飞机被劫持到巴基斯坦的事件发生以后,1971年2月4日,印度中止了巴基斯坦民航飞机飞越印度领土。1971年3月3日,巴基斯坦指控印度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向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提出(1)根据《芝加哥公约》第84条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第2条第2节要求理事会裁决其争议的请求书;(2)依《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第2条第1节提出申诉。
  印度对此提出有关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理事会于1971年7月29日裁定其对此案有管辖权,1971年8月30日,印度依《芝加哥公约》第84条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第2条第2节对理事会的这一裁决向国际法院提起上诉。巴基斯坦反对法院对此案的上诉有管辖权。巴基斯坦认为,两国虽然都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的当事国,但1965年8月两国间的敌对业已中断两国飞越对方的领土。1966年2月,两国签订了一项协定,规定在1965年8月1日前同样的基础上立即恢复飞越。巴基斯坦将该协定解释为在《芝加哥公约》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的基础上恢复领土的飞越,而印度认为是在特殊制度基础上恢复领土的飞越。即只有在印度的同意下才可恢复飞越。巴基斯坦否认有这样的制度,并坚持上述两条约从1966年以后一直未停止适用。巴基斯坦认为,印度不承认上述两项公约仍有效,这就意味着两公约中关于管辖权的条款也不能适用。
  1972平8月18日,法庭以13票对3票驳回了巴基斯坦关于法院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印度并未说这两个多边公约完全无效,而是主张在印、巴之间暂停施行或不适用。仅单方面中止条约这一事实并不能使管辖权条款失去作用,因为这些条款的目的之一是使中止条约的行为是否合法得到验证。如果一个尚未确立的有关一项条约无效或不施行的主张就能被用来反对该条约的管辖条款,那么所有这样的管辖条款都有可能变成形同虚设的规定,甚至就像本案这种情况,有待解决并且尚未判决的实质问题是该条约是否有效,即该条约是否被有效地终止或暂停施行。结果将是永远也不会缺少使管辖条款失效的手段。关于国际民航组织的管辖权问题,印度认为印、巴之间的争端可以不依《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解决,因此理事会无管辖权。该两公约自15年以来就未在印、巴之间适用,印度有权自1971年起终止或暂停施行这两项条约,因为巴基斯坦对劫机事件负有责任,是重大的违约。印度还认为该两条约的管辖权条款只使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有权处理有关这些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而本案是关于这两项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的问题。
  法院以判定其管辖权问题的完全相同的理由判定,仅仅单方面确认(而另一方反对)终止或暂停施行条约的抗辩,不能被用来否定理事会的管辖。问题不在于这些抗辩必定是错误的,而在于它们的有效性还未得到确定。当事方对于这些条约是否有效地被中止或被其他制度所取代,是否在当事方之间有效,以及印度对巴基斯坦过境问题采取的行为是否不涉及这些条约等问题有争议,这些问题正提交理事会解决,并且至少在目前阶段还不能从这些问题中得出在事实上和事先排除理事会管辖的结论。
  换言之,上述论点实际上具有回答对印度违反条约的控诉的性质。这些条约在重要的时刻被中止或不予施行或被取代,所以它们不可能被违反。如果印度提出这样的抗辩,这无异于说,初步看来可能涉及某特定条约,而且如果涉及该条约就在该条约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可以被单方面声明该条约不再有效而立即从管辖条款范围内排除。接受这一主张就等于允许当事一方先提出终止或暂停施行一条约,继而宣告该条约现已被终止或暂停施行,其管辖条款因此失效,并且不能引用该条款反对终止或暂停施行该条约的有效性,从而为全面否定管辖条款的实际价值敞开了方便之门。而这一条款的目的之一正是为使该问题得到判决。这种结果是不能接受的。
  法院进一步判定,巴基斯坦的主张揭示了存在着有关上述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印度的辩解同样也涉及这些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第一,巴基斯坦援引了条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认为印度拒绝给予飞越权违反了这些规定。而印度谴责巴基斯坦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重大的违反。为了确定这些指控和反指控是否成立,理事会必然有义务解释或运用这些条约。第二,印度主张这些条约已被特殊的制度取代,但很清楚,《芝加哥公约》第82条和第83条《关于废止与公约条款相抵触的义务和新协定的登记》必然被涉及,只要某些当事方意在以他们之间的协定取代公约或公约的一部分。结果是任何特殊的制度或有关这种制度是否存在的争议都产生解释和适用这些条约的问题。最后,巴基斯坦争辩说,如果印度坚持它的抗辩,即这些条约在印、巴之间已终止或暂停施行,那么,这些问题是由《芝加哥公约》第89条和第95条以及《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第1条、第3条规定。但是双方给予那些关于战争、紧急情况和废除条约的条款以不同的解释。
  
  
  
  综上所述,法院得出结论,理事会对此案有管辖
  本案涉及问题之一是单方面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的问题。
  原则上条约不能单方面终止,否则势必造成对条约的破坏,打乱了通常使条约得以成立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国际关系无疑会受到破坏。但在下列情况下,国际法允许单方面终止条约。
  
  
  《国际法教学案例》 梁淑英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