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外示威的一部分人袭击了美国使馆。尽管美国使馆一再请求伊朗当局给予帮忙,伊朗的保安部队并没有进行干预或试图解除这一局势,结果美国使馆的整个馆舍被侵占,美国使馆人员和当时位于使馆内的来宾均遭逮捕。此后不久,美国驻伊朗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事馆也在伊朗当局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的情况下遭到了占领。自那时起,占领者一直控制着上述使领馆。他们洗劫了使馆及其领事部的档案和文件,并将至少28名使馆外交人员、至少20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其他两名美国国民扣押在使馆馆舍内作为人质。此外,美国驻伊朗代办及另两位外交人员也被扣押在伊朗外交部的建筑物之内。扣押人质者在11月18日和20日先后释放了13名人质,但此后拒绝释放其他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各种要求。据称,人质们经常被捆绑和蒙面,处于极端困难和与世隔绝的境地,且受到审判甚至处死的威胁。自美国使馆遭到占领之后,伊朗政府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终止对美使馆馆舍及其人员的侵犯行为,也未对美使馆及有关人员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相反却对伊朗人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表示赞同和认可,并拒绝与美国就此问题进行谈判。
  1979年11月29日,美国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递交了一份申请书,对伊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①伊朗政府因容许、鼓励以及未加防止和惩处伊朗人侵犯美国使领馆及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它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对美国所负的国际法律义务。②依上述国际法律义务,伊朗政府负有特别义务立即保证释放目前被扣押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馆舍内的所有美国国民,并保证允许所有这些人员以及在德黑兰的其他所有美国国民安全地离开伊朗。③为维护美国自身的权利和它对其国民进行外交保护的权利,伊朗政府应按照法院确定的数额,就其前述违反其对美国所负的国际法律义务的行为向美目支付赔偿;④伊朗政府应将对美国使馆馆舍、使馆人员和领馆馆舍犯有罪行的有关人员交逆本国主管当局追诉。同年12月9日,伊朗外交部长代表伊朗政府致函国际法院。认为法院“不能、也不应审理此案”。理由是,这一所谓“人质问题”涉及美国过去25年间在伊朗从事的“无耻剥削”、颠覆合法政府、干涉内政等各种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准则的活动,它仅仅是这一全面问题的“一个非中心的和次要的方面”,而且是伊朗伊斯兰革命所引起的反响之一,而对这种反响的任何审查“在本质上直接属于伊朗国家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
  1979年12月10日,国际法院在伊朗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本案。次年5月24日,法院就本案实质问题作出判决。 本案主要涉及使馆所在国对派遣国负担的国际义务以及所在国与此有关的国际责任的问题。   
  《国际法教学案例》 梁淑英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