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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摩洛哥的美国国民权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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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31日,法国驻摩洛哥总督颁布了一个向法属摩洛哥地区进口规则的法令,规定非以官方分配的法定或致富的进口应当领取进口许可证,并且进口的产品应当是摩洛哥经济的发展所必需的。美国政府宣布这项措施侵犯了美国的条约权利,并声明未经美国政府事前同意,摩洛哥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美国国民。1950年,美国国会对《美国援外法案》进行修改,通过了希肯路伯修正案(1tiekenlooperAmendment),规定自1950年11月1日以后,将从任何美国总统认为美国人的条约权利受到破坏的那些拥有附属领地的国家中撤回使用贷款。法、美之间的争端自此产生,对所有争议何题进行的谈判都失败。于是,法国在1950年10月27日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把该争端提交到国际法院。
法国请求法院宣布,在摩洛哥的美国国民的特权应当以1836年《美摩条约》的规定为限;在未经美国政府事前同意的情况下,摩洛哥的法律、法规,包括财政法规和1948年的法令,都可以适用于在摩洛哥的美国国民;1948年法令与按照拘束法、美的条约而适用于摩洛哥的经济制度是一致的;任何条约都没有免除在摩洛哥的美国国民的财政义务;按照《奥格西拉斯条约》第95条的规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应以该商品办理结关手续后的当时、当地的价格来确定。
美图请求法院驳回法国的请求并宣布:1948年法令及其未经美国事前同意而适用于美国国民侵犯了美国的条约权利,摩洛哥的法律、法规未经美国事前同意不能适用于美国国民,根据《美摩条约》、最惠国条款以及根据习惯和惯例,美国在摩洛哥的领事裁判权应扩大到以美国人为被告的所有案件,包括民事的和刑事的。作为反诉,美国还请求法院宣布根据《奥格西拉斯条约》第95条,从美国进口商品的价值应根据商品在美国市场上的购买价格加上运抵摩洛哥海关仓库的运费,但不包括在海关仓库的储藏费及各种手续费,凡不按该方法估定商品价值的,就构成对《澳格西拉斯总议定书》的违反;除非有条约的特别规定,未经美国政府的同意,驻摩洛哥的美国国民不受税收制度的约束,据此,1948年法令规定的征税制度也是非法的。
1952年8月27日,法院分别对法、美两国的各种权利要求逐一作出判决。
关于1948年12月30日的进口规则问题,法院认为,法国在摩洛哥建立保护地,不得违反1906年《奥格西拉斯总议定书》序言中所规定的“完全平等的经济自由原则”(禁止对个人或集体实行歧视),也不得违反1836年《美摩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而1948年法令既不适用于法国的进口产品,也不适用于法兰西共同体的进口产品,而美国则要受此限制,这就产生了对英国的歧视,这种不同的待遇制度违反了《奥格西拉斯总议定书》中美国应享受与法国同样待遇的规定。法院据此一致判定驳回法国的该项请求。
关于美国在法属摩洛哥的领事裁判权问题,法院认为,1836年《美摩条约》授权美国的领事处理美国公民及其保护人间的争议,这种争议应包括民事和刑事的两方面的事情,因为在缔结该约之日,在摩洛哥还没有对民事和刑事中问题进行明确的划分。针对美国提出的“根据最惠国条款以及习惯和惯例,美国在摩洛哥的领事裁判权应扩大到以美国人为被告的所有案件”的要求,法院认为,要想扩大美国的领事裁判权,就需要给《奥格西拉斯总议定书》增加效力;因为该议定书依存于未经扩大的领事裁权的。尽管1856年《英摩条约》和1861年的《西摩条约》赋予英国和西班牙的领事裁判权及于一切以它们的本国人为被告的案件,但酉班牙于1914年、英国于1937年已经放弃了该项特权。这样,美国就不能再根据最惠国条款要求享有比1836年《美摩条约》规定的更大范围的领事裁判权。美国也未能提出有效的习惯和惯例来支持其主张。据此,法院一致判定在法属摩洛哥事有的领事裁判权限于1836年的《美摩条约》中规定的美国国民或其保护人之一切民、刑事案件;以10票对1票判定,美国在法属摩洛哥也享有按照《奥格西拉斯总议定书》中规定的对美国国民或其保护人之间的一切民、刑事案件的领事裁判权;以6票对5票驳回了美国在领事裁判权方面的其他权利要求。
关于摩洛哥法律对美国国民的适用问题,法院认为,任何条约也没有赋予美国这种特权,所谓“同意权”不过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必然结果,领事裁判法庭可以适用其自己的法律并且不受摩洛哥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拘束,在领事法庭适用摩洛哥法律之前,必须先由美国的权力机构将其(摩洛哥法律)作为约束领事的司法审判权的一项法律通过才可以。这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但这种“同意权”现在只限于领事管辖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过美国领事法庭可以拒绝把美国政府所不同意的摩洛哥的法律适用于它的国民;根据上述理由,法庭一致同意驳回美国的该项请求,并判决如果未经同意而把摩洛哥法律适用于美国国民而违反了国际法,则由此而引起的任何争端均应按解决国际净端的通常方法来解决。
针对美国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任何条约都没有赋予美国国民财政豁免权,而且这种豁免权也不会源于最惠国条款的实施,因为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也都不享有这种权益。摩洛哥制定什么样的税收制度并不需要取得美国的事先同意。进而言之,这种特权同《奥格西拉斯议定书》规定的经济平等原则是相背离的。法院根据以上理由以6票对5票驳回了美国要求享受财政豁免权的请求。针对美国提出的对进口产品价值的确定的请求,法院认为,海关当局在确定进口产品价值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大量的因素,但无论如何应当坚持遵守不歧视的经济平等原则,据此,法院以6票对5票判定,1906年《奥格西拉斯总议定书》第95条对于进口产品价值的估定并没有规定严格的规则,不过,从1906年以来的实践以及奥格西拉斯会议的准备工作来看,在估定进口商品价值的时候,原产地国的价格和摩洛哥当地市场的价格是两个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主要涉及条约适用的范围和领事裁判权,即一国侨民在居留国卷入民、刑事纠纷,由其本国驻在该国的领事裁,一般采取被告主义。这种制度早已取消。此外,还涉及最惠国待遇问题。
《国际法教学案例》 梁淑英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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