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塔蒂克案
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检察长诉塔蒂克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7年
  [案情]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6nalCriminalTri—bunalforYugoslavia)(简称“前南刑庭”)于1995年成立后,在1995年曾对51名曾在前南境内犯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人提出公诉。其中一个疑犯塔蒂克逃到了德国,在德国被捕,被控在南斯拉夫波斯尼亚西北部的奥马斯卡、卡拉特姆、特勒诺波利亚等集中营和在科萨拉克、扎斯基茨和西夫茨等村庄附近犯有灭种罪、谋杀和酷刑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由于此人是“前南刑庭”要起诉的罪犯,“前南刑庭”要求德国法院将此案移送“前南刑庭”管辖,并于1995年2月13日对塔蒂克提出公诉书。1995年4月10日,德国联邦议院批准了“与前南刑庭合作法”,同意了“前南刑庭”的请求,于1995年4月18日将塔蒂克案移送“前南刑庭”管辖。塔蒂克(DuscoTadic)原是前南斯拉夫一个波斯尼亚一塞尔维亚咖啡店的老板,曾做过日本武术教练和业余交通警察。塔蒂克被引渡回“前南刑庭”接受审判后,即向“前南刑庭”提出初步反对主张,反对法庭对他进行管辖。“前南刑庭”于1995年7月25—26日对塔蒂克的反对主张进行审理,并于1995年8月10日作出初步判决。判决驳回了塔蒂克提出的反对主张,并肯定了法庭的管辖权。在七个月的审判过程中,法庭听取了125个证人的证词,认证了四百多件证据。最后,在1997年5月7日作出判决。
  [审判与判决]
  “前南刑庭”审理的塔蒂克案,包含两个阶段:初步诉讼阶段和案情实质阶段。初步阶段包含下面几个问题。
  1.“前南刑庭”的合法性问题。被告塔蒂克认为“前南刑庭”不是合法建立的。他的主张被初步审判驳回了。他接着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但上诉也在1995年10月2日被上诉庭驳回了。上诉庭认为,法庭是否合法建立,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负责。法庭的权力只是根据《法庭规约》第1条的规定,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境内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人。上诉庭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上诉庭认为,任何法庭都有权对其本身的合法性进行裁断。“前南刑庭”的建立,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特别是第41条所行使的权力。第41条规定安理会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可以采取武力以外的行动,建立法庭应认为是这个范围内的行动。安理会虽然本身没有司法权,但不排除安理会可以建立刑事法庭来执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务,正如联合国大会可以建立行政法庭来处理联合国的行政事务一样。
  2.“前南刑庭”的管辖权问题。被告认为“前南刑庭”的管辖权不应优于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波黑独立以后,就已对境内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了,由国际法庭审理一国国内管辖的事件,会导致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上诉庭认为,《联合国宪章》中不干涉一国国内管辖事件这个条款,应受宪章第七章由安理会采取执行行动的限制。“前南刑庭”的建立,可认为是一种执行行动,而且,有关的两个国家——德国和波黑——都不反对由“前南刑庭”管辖,并且愿意与“前南刑庭”合作。反人道罪不能认为纯粹是国内管辖的事情,而带有普遍性管辖的性质。由于前南发生的反人道事件震撼了全人类的良知,不授予“前南刑庭”以优越于国内法院的权力,它就无法履行全人类委托给它的神圣任务。
  3.前南斯拉夫境内武装冲突的性质问题。被告认为,《前南刑庭规约》第2、3、5条所规定的管辖范围,限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发生的罪行,被告被控之事实,即使得到证实,也是国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事实,不在“前南刑庭”的管辖范围。上诉庭认为,《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表述的人道主义法适用于一切的武装冲突,不论是国际的还是国内的武装冲突,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的武装冲突,从1991年始,就带有国际和国内的两重性。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不论发生在国际或国内,都要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制裁,这就是“前南刑庭”行使管辖权的法律根据。就武装冲突发生的反人道罪而言,国际和国内的区别,已经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了。反人道罪已经不以国际武装冲突为前提了。
  根据上述理由,上诉庭以4:1票通过判决,判定:(1)“前南刑庭”是依法建立的;(2)“前南刑庭”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国籍法官李浩培在其个别意见中指出:
  (1)“前南刑庭”只有权审查它本身的管辖权,至于安理会通过第808号决议建立“前南刑庭”是安理会作为联合国机关对政治问题作出的判断和决定,法庭无权审查。
  (2)前南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从安理会的决议去看,是国际性的,但上诉庭的判决对此没有明确的说明,这使法庭不能按照《规约》第2条行使管辖权,应认为是判决中的一个缺陷。
  “前南刑庭”在1996年开始对塔蒂克案进行审理。在七个月的审判中,法庭听取了125个证人的证词,受理了四百多项证据。最后,在1997年5月7日作出判决。
  在审判中,塔蒂克被控犯了3l项罪名。经验明证据后,其中11项罪名成立:一项普通迫害罪,十项虐打罪。在许多迫害穆斯林人的暴行中,塔蒂克都在场和参与暴力行动,他曾在教堂门口亲手刺杀两个穆斯林警察。这是他最重要的谋杀罪,后来因此被判处20年徒刑。其余20项罪名由于证据不够充分,未能成立,其中11项是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罪行。三名法官中有两名认为,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条款还不能适用,因为在罪行发生时,波斯尼亚塞族只是冲突中的同盟者,不是主体;1992年5月19日,当南斯拉夫国家部队(JNA)正式撤出波斯尼亚后,波斯尼亚冲突中的受害者不是《关于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中所指的受保护者,因为他们不是在某个占领者统治下的平民,澳大利亚籍法官奈尼恩·斯特芬(NinianStephen)和马来西亚籍法官拉尔·赞德·沃赫拉哈(LalChandVohrah)认为不能认为塔蒂克犯了“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罪行,因为检察方面尚未能证实在1992年5月19日塔蒂克被指控之行为发生之时波斯尼亚对波斯尼亚一塞族的部队已实行有效的控制。没有证据证明贝尔格罗德已经控制了波斯尼亚一塞族,波斯尼亚一塞族的行为即不能被解释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一黑山)的行为。虽然贝尔格罗德给波斯尼亚一塞族提供金钱、武器和弹药,还不能证实波斯尼亚一塞族已“从属或完全从属于”贝尔格罗德,正如在“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尽管美国给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提供金钱和武器,但不能认为反政府武装的行动应归因于美国一样。
  根据上述理由,法庭判处塔蒂克11项罪名。驳回检察方面提出的20项罪名。被告和检察双方都对法庭的判决不服,均要求上诉。被告认为,法庭在本案的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存在几个错误:(1)被告请求公正审讯的权利受到限制;(2)对被告指控的罪名没有指出其特点,让被告明白对他提起诉讼的性质和原因;(3)被指责之罪行在行为作出时并不构成犯罪;(4)被告询问证人之权利极其有限;(5)对所指控之罪行进行不适当的联合审讯使被告得不到公正审判的权利;(6)法庭接受的证据是无关重要和未经证实的道听途说的和不可靠的。检察方面认为:(1)法庭错误地没有适用公约有关“严重破坏”的条款;(2)法庭没有判定被告对扎斯基茨参与杀害五个人的罪行是错误的;(3)法庭认为反人道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被告必须认识到该行为是整个侵害平民的行为的一部分,这个看法是错误的;(4)法庭错误地认为歧视意图是一切反人道罪的要素;(5)法庭在其1996年11月26日的决定中错误地拒绝检察方面要求证人提供说明的作法。
  上诉已为上诉庭受理,可能在1998年作出判决。
  [评注]
  “前南刑庭”是安全理事会根据1993年5月25日的第827号决议设立的。其全名是“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根据法庭规约,“前南刑庭”的职权是对违反《日内瓦公约》、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犯灭种罪、危害人类罪的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并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法庭设分庭(包括两个初审分庭和一个上诉分庭)、检察官和书记官处等三个部分。分庭由11名法官组成。审理分庭由三名法官组成,上诉分庭由五名法官组成。分庭的属地管辖权涵盖南斯拉夫领土,属时管辖权涵盖自1991年1月1日以来的上述犯罪行为。分庭有优于国内法院的权力,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分庭均可要求国内法院服从分庭的管辖。
  1945年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是审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首要战争罪犯的。本法庭是审判所有自1991年以来在南斯拉夫境内违反战争法规和违反人道主义法的人,其管辖范围远比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广泛。由于这是历史上第一个追究在国内战争中个人违反人道主义法的刑事责任的法庭,对于这个法庭的性质、法律根据都可能引起争议。
  本案是“前南刑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被告在辩诉状中提出的问题,几乎都是涉及本法庭的根本问题。至于本法庭的成立是否合法,上诉庭已作了恰当的回答。正如李浩培法官所说的,安理会的政治决策,不是本法庭要审查的问题。本法庭只是根据法庭规约和规则进行审判。对被告塔蒂克来说,法庭的任务就是判定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人道主义法的罪行,这就是国际刑事法庭的主要任务。
  
  TadicCase.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1.No.4,1997
  
  刘家琛主编,《法学教学参考书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