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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古巴、海地难民权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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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美国律师协会”诉克里斯多夫
“海地难民中心”诉克里斯多夫
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1995年
[案情]
1994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了两件由美国民间团体控告美国政府(指前美国国务卿克里斯多夫)的案件。第一件是“古巴美国律师协会诉克里斯多夫案”(简称“古巴美国律师协会案”)。该案是由于美国政府对古巴难民实行强迫遣返和不准“古巴美国律师协会”(CubanAmericanBarAssociation,CABA)为在关塔那摩的古巴难民提供法律服务而引起的。古巴美国律师协会和其他古巴难民组织以集体原告名义于1994年10月24日向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指控美国政府干预上述组织的合法活动和侵犯了古巴难民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原告在地区法院的诉讼中胜诉,但在上诉法院的诉讼中败诉了。第二件是“海地难民中心诉克里斯多夫案”(简称“海地难民中心案”)。该案是由于美国对在关塔那摩安全区避难的海地难民进行强迫遣返引起的。原告“海地难民中心”(HaitianRefugeeCenter,HRC)在地区法院起诉,指控美国政府侵犯海地难民的人权,违反国际法,但他们的诉讼在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两轮诉讼中都被驳回了。
[诉讼与判决]
1.地区法院的诉讼。这两件案子的案由和诉讼经过是大致相同的。在“古巴美国律师协会案”中,原告指控美国政府侵犯古巴难民寻求法律救济的合法权利,也侵犯了法律团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正当权利。原告声称:“法律团体有权为关在关塔那摩的难民当事人服务,而难民亦有权寻求法律帮助。美国不许在关塔那摩的古巴难民进入美国,而要把他们遣返回古巴,这种作法违反了经1980年《难民法案》修正的《美国移民与国籍法》和美国的《行政程序法》,也违反了联合国的《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和《国际人权公约》,并违反了习惯国际法规则。他们要求法院对此发出宣告性和强制性命令。美国地区法院在1994年10月25日发出命令,要求美国政府允许古巴美国律师协会等团体与关塔那摩的古巴难民当事人接触,并禁止在难民得到律师合理帮助之前将难民强迫遣返。
在“海地难民中心案”中,原告认为,在关塔那摩湾安全区避难的海地难民应受到保护。未经他们同意而把他们遣返,就构成侵犯难民人权的行为。原告要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和强制性的命令,但地区法院认为,法院对在美国境外的海地难民没有管辖权,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2.上诉法院的诉讼。上述两案均提到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美国政府就上述两项命令提出四个问题:
(1)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并根据国际法,在关塔那摩和巴拿马安全区的古巴人或海地人在美国是否享有法律权利?
(2)古巴难民服务中心是否享有美国移民法第一修正案所指的权利与难民联系?难民是否有权请律师帮助?
(3)美国移民法第一修正案或第五修正案的适当程序、平等保护等规定是否要求美国政府向海地难民中心提供难民的名单和其他证件?
(4)海地难民是否与古巴难民一样可以获得假释进入美国?
上诉法院认为:在古巴美国律师协会案中,地区法院把关塔那摩湾当作是在美国境内,那是完全错误的。美国在关塔那摩湾有一定的控制权力,但那不是美国的领土。在该地的古巴难民或海地难民,都是在美国境外的人。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和国际法原则,他们不受美国法律管辖,因而不享有移民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接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没有不受强制遣返的权利。古巴和海地的难民既然没有接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些法律团体就没有向他们提供帮助的权利。
至于某些海地难民,能否象古巴难民那样以假释进入美国,美国政府和美国司法部门有自由裁量权。有权根据国籍或甚至种族来区别移民和外国人,这不能认为是歧视或不平等待遇。
海地难民中心无权披露在关塔那摩的海地难民名单,无论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海地难民中心或难民本人都没有这个权利。
这些难民是在公海上受到拦截而转到关塔那摩或其他安全区的,他们也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权利来自人权。他们不是美国公民,而是“世界公民”。他们应受到习惯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法的保护。联合国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已为此提供了法律根据。
根据上述论点,联邦上诉法院在1995年1月18日对这两案作出判决。判定:
(1)在“古巴美国律师协会诉克里斯多夫案”中,地区法院由于错误地把关塔那摩当作是美国的领土,认为美国的移民法可以适用于当地的古巴难民,因而认为原告有权为当地的古巴难民提供法律服务,并认为当地的古巴难民未经律师的咨询不应被强迫遣返,上诉法院认为,根据美国移民法,外国人只有在进入美国国境或在美国边境才可以享受美国的法律保护。地区法院的判决应予驳回。
(2)在“海地难民中心诉克里斯多夫案”中,联邦法院肯定地区法院的判决,因为在关塔那摩的海地难民是在当地的安全区避难的,他们不是在美国境内,不受美国法律保护,他们没有不被强制遣返的权利。因此,地区法院的裁定应得到支持。
[评注]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关塔那摩湾的法律地位。关塔那摩是古巴东南部的一个省,关塔那摩湾在古巴与海地之间,在那里,美国有很大的控制力,但不是美国的领土。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首先肯定了这一点。美国没有属地管辖权,美国的法律,包括美国的“移民与国籍法”都不能适用于该地区。该地区的古巴或海地难民,不能享受美国的法律保护,美国固然也就没有给予保护的权利或义务,当然也没有把难民强迫推回原国的权力。至于在关塔那摩湾的某些古巴难民获得进入美国,那是美国的政策需要,不是法律问题。海地难民没有得到这个权利,不能认为美国违反“国际义务”,因为根据国际法,外国人是没有权利要求进入某国的领土的。由于关塔那摩湾不是美国领土,美国的法律不适用于该地区,美国的律师当然也就无权也没有义务为当地的难民提供法律服务了。
*CubanAmericanBarAssociationv.Christopher,HaitianRefugeeCentervChristopher.AmericanJournaloflntenationalLaw,No.3,1996.
刘家琛主编,《法学教学参考书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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