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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耶格和肖特求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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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伊朗在人质危机后,于1989年组成美伊求偿仲裁法庭,以下为仲裁庭裁决的两个案件。
⑴耶格求偿案
耶格为美国公民,在伊朗的一家美国公司BHI工作。1979年2月13日,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握政权2天后,两个革命军战士到他家,给他几分钟收拾行李,然后把他带到希尔顿饭店,在那里他被革命军关押了几天,然后作为撤离行动的一部分被撤离伊朗。而伊朗则抗辩革命军的行为不能归因与伊朗。
仲裁法庭在裁决中指出,很多霍梅尼的支持者组织成为地方革命委员会,革命后它们立即成为地方保安部队。他们抓人、没收财产、把人民关进监狱。在很多委员会中没有纪律,而霍梅尼支持他们,革命后,他们的地位马上就得到了国家的肯定,他们的费用列入国家预算。
问题是按照国际法,他们的上述行为是否归因于伊朗。国际法上一般认为,一国要为个人的行为负责,必须能证实这些人实际上是代表该国行为的,即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使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没有正式当局授权和有理由行使政府当局权力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了政府当局的权力。仲裁庭找到了足够的证据证实这一推断:革命委员会或革命手在1979年2月11日后实际代表新政府行事,或至少是在没有正式当局的情况下行使政府当局的权力。
仲裁庭确信,BHI公司职员的撤离是在1979年2月12日以后。这种撤离是由忠于新政府的革命军控制的,撤离行动的规模和性质都为新政府知悉,伊朗也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革命委员会或革命军不是代表新政府行事,或他们并非行使的政府当局的权力,证据反而表明新政府是支持他们的。仲裁庭因此认为本案涉及的革命委员会或革命军是代表伊朗行事的,伊朗也未能证明它不能控制革命委员会或革命军的这一行动。根据本案的证据,仲裁庭裁定两名带原告到希尔顿饭店去的人的行为归因于伊朗,驱逐耶格是违法的,伊朗应赔偿原告留在朗的个人财产损失和他的工资损失。
⑵肖特求偿案
美国公民肖特是在伊朗的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的雇员。1979年2月8日,伊朗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权3天后,因为局势恶化,公司命令肖特撤出伊朗。肖特称驱逐他是违反国际法的,要求伊朗赔偿他由此遭受的工资和其他损失。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在被推翻的政府保持对局势的控制的范围内,该国对被推翻的政府的行为负责,后继的政府也为可归因于建立该政府的革命运动的行为负责任,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该政府建立之前。因为该国的新体制与革命运动的组织之间存在着连续性。肖特提出革命者的行为迫使他离开伊朗、但他不能辨认出革命运动的哪个机关的行为迫使他离开伊朗。革命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革命成功后的政府,正如一个现行政府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政府一样。对于这一点,在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的判决第58段中,国际法院作了明确的回顾。
肖特还以革命领袖霍梅尼作出的一些声明为证据,说这些声明是反外国的,尤其有反美情绪、但法庭注意到这些声明只具有一般的性质,并未具体宣布美国人应被集体驱逐出去。关于这个问题也值得引用国际法院在上述案件判决中的第59段。同样,也不能说肖特所指的声明等于授权革命者以迫使肖特离开伊朗的方式行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声明所怂恿的行为是求偿者决定离开伊朗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认为肖特
未证明它离开伊朗可归因于伊朗的不当行为,因而驳回肖特的请求。
提示:
本案涉及在一国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以及国家对其给外国人造成损害承担国家责任问题。
提问:
(1)耶格和肖特的求偿理由有什么不同?
(2)本案中的两个判决结果有什么区别?
(3)本案判决的根据是什么?
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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