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温勃勒顿号案
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诉德国
  国际常设法院,1923年
  
  [案情]
  “温勃勒顿号”是法国公司租用的一般英国轮船。在俄波战争时期,该船装载一批军火和军用物资运去但泽的波兰海军基地。1921年3月21日,当该船到达德国基尔运河时,运河的交通总监不准该船通过。因为当时正是俄国和波兰交战期间,德国于1920年6月25日和30日颁布了两项《德国中立法》。该法已适用于基尔运河,载有军用物资的船舶就不准通过。法国驻德国大使向德国政府交涉,认为德国的中立法违反《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要求德国取消这项禁令,但为德国所拒。德国认为《凡尔赛和约》第380条并不排除中立法对基尔运河的适用。3月30日,法国托运人指示温勃勒顿号船长不经过基尔运河而绕道丹麦海峡去波兰。该船于4月1日起锚,4月6日到达但泽。
  温勃勒顿在基尔运河受阻一事导致法、英、意、日等国大使举行大使会议,并由大使会议与德国进行谈判,但没有结果。1922年1月28日.德国建议把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1923年1月16日,法、英、意、日等国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德国政府违反《凡尔赛和约》的条约义务。波兰根据《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62条和《国际常设法院规则》第58条和59条,请求参加本案的诉讼。国际常设法院于1923年6月28日判决接受波兰参加诉讼,并于1923年8月1日对本案作出实质的判决。
  [诉讼与判决]
  在诉讼中,法、英、意、日一方认为:温勃勒顿号根据《凡尔赛和约》第380条,有权自由通过基尔运河。该条规定:
  “基尔运河及其入口处保持自由航行,对一切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商船及军舰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开放。”
  温勃勒顿号是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商船,有权自由通过基尔运河。
  德国认为:基尔运河是德国的内水,允许载有战时禁制品的温勃勒顿号进入基尔运河,就违反了德国的中立法。
  国际常设法院在判决中分析了下面几个问题:
  1.基尔运河的性质。《凡尔赛和约》关于基尔运河的规定是在第380—386条,关于内水的规定是在和约的第十二部分。这说明:基尔运河是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河流,不是筏国的内水。
  2.国际水道制度。和约第380—386条规定基尔运河的制度。作为国际水道,基尔运河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不论是商船还是军舰,唯一明确的条件是该船必须是属于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第380条使基尔运河成为国际水道而不是内水。根据该条设立的新制度,基尔运河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国家开放。基尔运河的国际制度,确实是限制了德国的主权。这种限制已达到了国际地役的地步。不过,地役这个概念应尽可能作最严格的解释。特别是不应影响后来在武装冲突中保持中立的权利。至于国际法上是否存在国内法上的地役制度,法院不拟作过多的讨论,但无论从地役,或从条约义务来说,德国对基尔运河的主权,在行使方面是受到重要的限制的。
  3.德国的中立法问题。有一种论点认为:让各国船舶通过基尔运河,不应影响德国作为中立国的权利,因为在两个交战国之间,如果德国允许一艘载有战时禁制品的船舶通过它的领土进入另一个交战国,这就违反了它的中立义务了。法院不同意这个说法。法院认为这种说法不符合国际秩序的最高考虑,也不符合《凡尔赛和约》第38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明明是指在和平时期或在战
  时都对一切国家开放的。德国的中立法是国内法,其效力不得优先于和约的规定。和约第380条已阻止德国把1920年的中立法适用于基尔运河了。
  基于上述分析,国际常设法院在1923年8月1日的判决中,判决德国政府应赔偿温勃勒顿号及其租用人因该船绕道航行所受到的损失,在赔偿数目方面,法院认为德国应予赔偿的只是滞留费、统航费和燃料费,至于与拒绝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概不考虑。法院判定赔偿140749法国法郎,外加年利率6%的利息。
  法官安茨洛蒂和胡伯联合发表异议意见,德国国籍法官舒京发表异议意见。安茨洛蒂和胡伯认为,本案所应该研究的不是德国的中立权力是否优于和约第380条的问题,而是和约中关于基尔运河的条款能否适用于德国的中立状态的问题。因为和约只考虑到和平时期的正常状况,在战时,如果德国是交战国。开放会受国防的紧急状态限制,如果德国是中立国,开放会受中立义务的限
  制。在现代国际法上,中立国没有允许禁制品通过的权利。法官舒京认为,基尔运河的自由通过应视为一种国际地役,这就应该按照国际法学的一般观点作限制性的解释。和约第381条给德国保留执行行政职务的自由权利,其中当然包括执行中立政策的权利。舒京认为,就国际地役来说,国家的重大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得到尊重。
  [评注]
  国家在战争中的和立权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德国颁布中立法,因而在俄波战争和保持中立地位,这是无可非议的。既然宣布了中立,当然就要承担中立义务。如果让载有违禁品的船舶通过它的领土运去交战他方,就构成违反重罚立义务的行为了。《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在战时和在平时对一切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船舶开放,这个规定应认为已经考虑到德国的中立地位。根据这一条,德国确实是有义务允许与它处于和平状态的法国船舶通过的。但根据国际法,在战争时期,不是战争中一方的国家就是中立国,在俄波战争中,德国即使没有宣布中立法,也是中立国,也应承担“不偏不倚”的义务。这是国际法上关于中立义务的习惯法规则。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不论是战时或平时都要对各国开放,没有明确规定能不能对违反中立的船舶开放。这条规定与关于中立的习惯法规则是有抵触的。第380条只在基尔运河开放方面限制德国的主权,并没有剥夺德国的中立权。但如果不执行《凡尔赛和约》第380条,德国会违反条约义务,执行了这一条,德国会违反习惯国际法关于中立的义务。如果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德国违反条约义务是成立的,但如果说,条约违反习惯法规则者无效,德国的行为就不一定构成违法。如果考虑到《凡尔赛和约》的性质,本案判决是否完全正确,那还是值得重新探讨。不
  过,本案既然着重从条约义务去分析,违反条约义务就当然是要承当国家责任了。
  
  *TheWimbledoncase.Harris,CasesandMaterialsonInternaionalLaw.P.239
  刘家琛主编,《法学教学参考书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