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拉努湖仲裁案
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法国——西班牙
  仲裁法庭,1957年裁决
  
  [案情]
  拉努湖(LacLanoux)是比利牛斯山上最大的湖,该湖在法国境内,海拨2100公尺,湖水源出法国领土,流入进入西班牙国境的卡罗河(R.Carol),与塞格莱河(R.Segre)汇合,从地中海出口。远在1917年,法国即制订了一项计划,拟在拉努湖分出一条水道流入阿里耶河(R.Arriere),从该河流出大西洋,利用该水流发电。法国政府曾就此计划与西班牙政府交换过几次意见,法国声明湖水
  的分道不会影响邻近的西班牙业主的利益,法国准备从阿里耶河上游到卡罗河在毕塞达运河进水口之上开一条隧道,以恢复有限的流量。法国还建议,从湖分道出来的全部水量恢复流入卡罗河,以保证每年的最低流量。西班牙反对将湖水的分流。法国在1956年通知西班牙政府声明它将在其权力的范围内自由行动,由此产生了法国和西班牙两国关于拉努湖湖水分谊问题的争端。
  法国和西班牙同意把争端提交仲裁解决,两国根据在1927年7月1日签订的仲裁条约,在1956年11月19日在马德里签订仲裁协议,组织仲裁法庭进行仲裁,仲裁法庭由贝特朗、波拉、伦纳、路脱和维舍等五名仲裁员组成,由贝特朗担任主席。仲裁法庭在1957年11月6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
  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法庭裁决的问题是:
  “法国未经西班牙政府同意而建造拉努潮工程是否违反1866年的《贝约纳条约》及其附件的规定。”
  在仲裁中,西班牙认为:
  (1)法国的工程计划影响了卡罗河的整个水系;
  (2)湖水分流改变了湖水流域的自然特征;
  (3)把条约规定共同使用的水域变成实际上是一国使用的水域;恢复水量的保证不足以防止对1866年条约的破坏。
  法国认为:
  (1)1866年的条约规定拉努湖建立共同利用制度,并不禁止改变自然环境;
  (2)条约确认缔约任何一方有利用湖水从事公用事业工程的权利,条约没有规定从事这种工程必须事先取得他方的同意;
  (3)法国已保证西班牙的权利和利益不受损害,湖水分流只影响卡罗河四分之一的水量,而且仅仅在卡罗河法国一边的一段,对该河在西班牙内的一段的航道或水流没有任何影响,西班牙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西班牙会受到什么损害;
  (4)如不进行这项工程,法国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失。
  仲裁法庭认为:
  (1)条约附件第8条规定的湖水流经国的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本案,因为这条规定是允许双方同意进行修改的;
  (2)法国的工程计划已保证从一个流域分流出来的水量由恢复流进该水域的水量来补偿,因而没有违反条约及其附件,法国的工程并没有以损害西班牙利益为目的,“恶意是不能推定的”。
  (3)一国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如果要他方同意才能进行,那就是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了。条约没有这样规定,法国当然没有义务征求西班牙的同意。按照附件第11、15和第16条的规定,法国有义务通知西班牙当局,和西班牙磋商,并考虑下游国的利益,但法国有权对其选择的计划作出最后的决定。
  仲裁法庭在1957年11月16日作出裁决,裁定:法国在拉努湖的分道工程计划已充分考虑了下游国的利益,并已征求过下游国西班牙的意见,它没有等待西班牙同意的义务,法国自行实行这项计划,没有违反1866年条约的规定。
  [评注]
  国家对界河或界湖的利用,不得影响下游国家的利益,这是国际法的习惯法规则,如果违反这个规则,国家便要承担国家责任。拉努湖是法西两国的界湖。根据两国于1866年签订的条约,两国承担对该湖实行共同使用的义务,并设立混合委员会进行管理。根据条约及附件的规定,湖由混合委员会管理,湖水由流经国管辖。法国准备在该湖的法国管辖部分进行分道工程,由于有条约规定,不能看成单纯是法国境内的事情,法国有义务通知西班牙政府并征求西班牙政府的意见,如果不那样,法国应承担违反条约的责任。在本案中,法国不但通知了西班牙政府,而且向西班牙政府保证不会影向西班牙流段的水量,并保证西斑牙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法国这样做,无论从一般国际法去看,或从法西两国的条约法去看都是合法的,不会产生国家责任。本案的仲裁法庭对1866年的条约作了公正的解释,裁定法国的湖水分道工程没有违反条约义务,从而和平地解决了两个友好国家之间的争端。
  
  
  *LacLanouxArbitration,MaxPlankInstitute,EncyclopediaofPublicInternationalLaw,Book2.
  刘家琛主编,《法学教学参考书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