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光华寮案
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提示:
  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提问:
  (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