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古特水坝索赔案
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加拿大——美国
  安大略湖求偿法庭
  
  [案情]
  古特水坝(GutDam)是在加拿大的亚当斯岛与加美国际边界线南面的盖洛普斯岛之间,是加拿大于1903—1904年为了改进航道而建的一个水坝。建筑该水坝时,由于必须在美国领土上施工,加拿大曾征求美国的意见,并保证对盖洛普斯岛业主的损失给予赔偿。美国国会认为可以同意,但必须由国防部长审查该项工程是否会影响水位和是否会对美国和美国公民造成严重损害。美国经过研究后,于1903年8月18日发出许可证,由国务卿转交加拿大政府,美国同意加拿大的工程计划,但声明如果盖洛普斯岛的业主或美国其他公民受到损害,加拿大应负赔偿责任。加拿大政府获得许可证后,即开始水坝建设。后来由于需要增加水坝高度,再次通过同样程序取得美国政府第二次的许可证。
  在1951年到1952年问,由于洪水暴发,安大略湖和圣劳伦斯湖南岸受到重大损害,当地的受害人声称这场损害是由于古特水坝的运行和保养所造成的。他们根据美国政府给予加拿大政府的两份许可证的规定,于1952年10月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状告加拿大政府,要求加拿大政府给予赔偿。加拿大政府在1952年11月10日给美国政府的照会中声称:如果水灾造成的损害确实是由于古特水坝造成的话,加拿大愿意给予赔偿,但鉴于加拿大政府享受国家主权豁免,赔偿问题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来确定。美加两国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国际联合委员会”对灾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后,认为古特水坝是造成灾害的许多原因之一。同时,加拿大政府声称,根据1903年的许可证的说明,加拿大只对盖洛普斯岛的业主给予赔偿,没有义务对当地所有的美国公民的损失给予赔偿。两国经过多次谈判后,终于同意通过仲裁进行解决。两国于1965年5月25日签订仲裁协议,设立“安大略湖求偿法庭”以解决由于1951—1952年水灾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仲裁与裁决]
  仲裁协议请求安大略湖求偿法庭解决的问题是:
  “(1)古特水坝是不是造成安大略湖水灾的近因,如果是的话,其程度如何?
  (2)由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害是否存在损害赂偿的法律责任,其程度如何?
  (3)如果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的话,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其金额是多少?”
  加拿大认为:美国要取得赔偿的话,必须对第(2)条的全部指控事项提出足够有力的证据。美国认为:第(2)条在举证方面有两种作法,一是根据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二是合同法上的赔偿责任。美国主张以加拿大契约性义务这个比较狭义的论点作为根据。由于近因问题在举证方面的难度很大,法庭从两国的契约(许可证)来确定法律责任,着重解决下列两个争议问题:
  1.赔偿的范围问题。根据建设古特水坝的两个许可证,双方都承认如果由于水坝造成损害,加拿大应负赔偿责任。问题只是在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上,加拿大认为,根据1903年的许可证,以及根据美国国防部长在1903年8月23日给当时的英国大使的信(该信一直存放在英国档案中,加拿大到1953年才获悉),赔偿范围应该是盖洛普斯岛上的业主。美国认为许可证上所指的一向是“一般
  美国公民”,加拿大多年来从来没有反对过这个提法,这证明加拿大是接受这个提法的。法庭支持美国的主张,认为许可证已明确地采用广义的含义,加拿大不能对许可证的说明加以限制性的解释。
  2.赔偿的时间范围。加拿大认为许可证的赔偿条款只能适用于水坝原始考核的有限时期内,美国认为只要是由于水坝造成的损害,不应受时间上的限制。法庭认为,本案的关键时期应该是1951年到1952年这段时期,这段时期所发生的水灾是与古特水坝直接有关的,驳回了加拿大的所谓“属时理由”。
  求偿法庭在裁定是非的基础上,建议双方进行谈判以求妥善解决。两国接受了法庭的建议,1968年9月27日,双方达成了一项协议,根据协议,美国接受总数为35万美元的赔偿作为对所有求偿要求的解决,这赔偿数字远比原先美国提出的130万美元小得多了。此协议通过两国于1968年11月18日的换文正式生效。
  [评注]
  两国边界上的工程设施往往引起两国间的争端。加拿大的古特水坝虽然是在征得美国同意的基础上建造的,但如果由此而引起国际损害后果,不论从习惯国际法还是从条约法来看,加拿大都是要负国际责任的。在本案中,古特水坝是否造成1951—1952年间的安大略湖水灾的近因,由于举证困难,法庭绕开了这个主要问题,由于混合边界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已认定古特水坝是引起水灾的原因之一,即使不是主要的近因,国际责任还是存在的。法庭仅从许可证的规定中寻找解决的根据,没有正面回答仲裁协议上提出的问题。作为仲裁来说,这不能认为是一个很成功的案例。但法庭通过对许可证有关条款的解释,在赔偿范围方面缩短了争议双方的距离,促进了争端当事国的协商解决,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这不失为一个较为成功的先例。
  
  
  *TheGutDamClaims.MaxPlankInstitute,EncyclopediaofPublicInernationaLaw,Book2.
  刘家琛主编,《法学教学参考书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