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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联合国行政法庭的赔偿判决的效力问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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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联合国秘书处的11名工作人员被秘书长解雇。他们诉讼到联合国行政法庭,法庭裁判给他们179420美元的赔偿。秘书长请求大会补充这笔数额的拨款,联大第五委员会(行政和预算问题)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但在联合国第五委员会就拨款事项的辩论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大会于1953年12月9日通过了决议,决定将下列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根据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和其他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大会是否有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行政法庭作出的关于给予一个未经其同意而终止其服务合同的联合国职员赔偿的裁决?
(2)如果法院对第一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大会能合法地行使这一权利的主要根据是什么?
法院于1954年7月13日发表了咨询意见(以9票对3票通过)。认为大会没有权利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行政法庭作出的对一个因未经其同意而被终止服务合同的联合国职员有利的赔偿裁决。由于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没有必要考虑第二个问题了。
在咨询意见中,法院首先分析向它提出的第一个问题。认为它是个既概括又抽象并且在范围上有严格限制的问题。将该问题与行政法庭规约的用语相比较,很清楚它仅涉及法庭在它的法定权限内作出裁决。从提交给法院的文件看,该问题仅涉及由一个正式建立的法庭作出的裁决。最后,是关涉法庭作出的对一个因未经其同意而被终止服务合同的职员有利的裁决。
法院认为回答这个问题不需要去审查引起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判决,而依据行政法庭的规约和联合国职员规章和条例。查阅这些文件后,法院发现,行政法庭规约中使用了表明它的司法性质的术语:“依申请判决”,“法庭”,“判决”。关于效力的条款“如果发生法庭是否有权的争议,由法庭作出决定”和“判决是终局性的且不得上诉”也同样属司法性质的规定。据此,法庭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真正的司法机关被建立的,是一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不得上诉的终审裁决的司法机关。法庭被赋予有权作撤销联合国最高行政长官秘书长的决定更进一步证实了它的司法性质;这种权力不可能赋予一个咨询性或附属性的机构。
法院接着指出,根据一个久已确立的和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由这样的一个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是定案,对争端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那么,谁应被认为是受一个判决拘束的当事方呢?答案可以从服务合同中找到。合同是由有关的职员与以联合国行政长官的资格并代表该组织的联合国秘书长订立的。他代表这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未经有关职员同意而终止这个服务合同,并且由此而引起的争端被提交到行政法庭,那么这一争端的双方当事人就是有关的职员和秘书长代表的联合国组织,当事国双方将受该法庭判决的约束。这判决是终局的,没有上诉规定,并且不受任何审查,它对有履行服务合同责任的法人联合国组织具有拘束力。由于该组织有执行判决和向有关职员付赔偿金的法律义务,所以作为联合国一个机关的大会也同样受这个判决的约束,这个结论被行政法庭规约本身的规定所证实,支付法庭判决的赔偿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联合国的责任,或如本案这样,可以作为一个有关的特别机关的责任。
法院接着指出,如果由于是一个慎重作出的判决,行政法庭规约没有关于判决的复核或上诉的规定。但这并不是说在发现了决定性的重要的新事实的特殊情况时,法庭自己不能改变一个判决。事实上,法庭已经采用了一个符合有关法院的规约或法律中规定的一般原则的程序。
但是在被法院确定的以上问题的范围以外的情况下,法庭越权判决或因其他的缺陷,大会是否有权拒绝执行判决呢?行政法庭是联合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专门处理联合国职员与该组织的争端的机构。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规约没有条款明确的规定,判决不受该法庭以外的任何机构的审查,大会有权修改法庭规约和规定关于它的判决的审查。就大会的组成和职能看,在任何情况下,大会都不能充当一个司法机构,特别是在该组织为争端当事人一方的情形。
对于支持大会可以拒绝承认法庭判决的效力的观点,法院在其意见的第二部分中作出了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大会没有法律权力建立一个其判决对联合国有拘束力的法庭。尽管宪章中设有关于这种职权的规定,但从宪章本身暗含可以赋予这样的权力。事实上,为了保证秘书处的有效运作并达到最高标准的有效、有权和完整,它是完全必要的能力。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大会不能建立一个有权作出判决来约束大会自身的法庭。但是建立法庭是大会的职权范围和性质决定的,尽管这种权力是暗含的,是由大会独立决定的一个事项。进一步的争论是这种权力的行使将同大会决定预算的权力不符。但预算权并不是绝对的,当出于义务需要支出时,大会除偿还这些债务外别无选择,法庭判决则归属此类。
还有观点认为大会不能如此行使设立法庭的权力以致使法庭干预秘书长主管范围内的事项。根据宪章规定,大会得在任何时候限制或控制秘书长对职员问题的权力,它已授权法庭在其赋予的管辖权限制内干预这种事项。因此,法庭没有干预宪章规定的秘书长的权力。因为秘书长对职员的权力已被大会限制了。
另外,法庭是一个附属、从属的或二级机构的事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大会设立法庭的意图以及它意欲设立的是一个司法机构。
为了保护国际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国际上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庭,以审理国际公职人员的申诉案件。如1927年国际联盟组织曾建立了第一个常设行政法庭,受理国际联盟职员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申诉案件,但该法庭于1946年随国际联盟解散,国际劳工组遂建立了自己的行政法庭,联合国组织成立后也建立了自己的行政法庭。
这种国际行政法庭一般由国际组织的权力机关建立,但它又不属于该组织主要机关,也不是受该组织权力机关控制或支配的辅助机关或咨询机关,而是具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它的判决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向这种法庭提起申诉的只限于建立它的国际组织或有关的特定的国际组织的职员,受理的案件限于该国际组织与其职员间的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是有关的国际组织。
本案中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表明联合国行政法庭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宪章在赋予它的权限内建立的,虽然宪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大会这样的权力,但宪章暗含可以赋予大会这种权力,如宪章第7条第2项,第22条和第101条第1项规定。大会建立这个法庭的目的是审理联合国组织与其职员的服务合同纠纷,以保护联合国职员的合法权利。
根据该行政法庭的规约规定证实,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它的管辖范围及于联合国系统中的职员和联合国的服务合同争议案件,说明联合国组织有义务接受它的管辖,因而对该法庭的判决亦应服从,承认法庭判决对该组织的拘束力,不论是联合国整体还是它的一个机关均无例外,据此大会同样应接受本案中行政法庭的判决,执行行政法庭关于赔偿非法被秘书长解雇的11名职员的179420美元的裁决。
另外,依法庭规约规定,该法庭的判决是终局性的,没有上诉规定。由于它是联合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专门处理联合国职员与该组织的争议的机构,它的规约又无明确规定,所以它的判决不受法庭之外的任何机关的审查,联合国当然也无权审查它的判决。但1958年联大修改了法庭规约,按修正的规约规定,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或任何会员国政府,可在法庭判决后的30天内提出异议,将案件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但这样的请求首先要由特设的“申请重审行政法庭判决委员会”进行审查,由该委员会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拘束力,秘书长有权使咨询意见付诸执行,或要求行政法庭复审,以作出与咨询意见相一致的新裁决。
提示:
为了保护国际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国际上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庭,以审理国际公职人员的申诉案件。如1927年国际联盟组织曾建立了第一个常设行政法庭,受理国际联盟职员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申诉案件。但该法庭于1946年随国际联盟解散。国际劳工组遂建立了自己的行政法庭。联合国组织成立后也建立了自己的行政法庭。
这种国际行政法庭—般由国际组织的权力机关建立的,但它又不属于该组织主要机关,也不是受该组织权力机关控制或支配的辅助机关或咨询机关。而是具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它的判决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向这种法庭提起申诉的只限于建立它的国际组织或有关的特定的国际组织的职员,受理的案件限于该国际组织与其职员间的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是有关的国际组织。本案中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表明联合国行政法庭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宪章在赋予它的权限内建立的,虽然宪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大会这样的权力,但宪章暗含可以赋予大会这种权力,如宪章第7条第2项,第22条和第101条第1项规定。大会建立这个法庭的目的是审理联合国组织与其职员的服务合同纠纷,以保护联合国职员的合法权利。
根据该行政法庭的规约规定证实,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它的管辖范围及于联合国系统中的职员和联合国的服务合同争议案例。说明联合国组织有义务接受它的管辖,因而对试法庭的判决亦应服从,承认法庭判决对该组织的拘束力,不论是联合国整体还是它的一个机关均无例外。据此大会同样应接受本案中行政法庭的判决,执行行政法庭关于赔偿非法被秘书长解雇的11名职员的179420美元的裁决。
另外,依法庭规约规定,该法庭的判决是终局性的,没有上诉规定。由于它是联合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专门处理联合国职员与该组织的争议的机构,它的规约又无明确规定,所以它的判决不受法庭之外的任何机关的审查。联合国当然也无权审查它的判决。但1955年联大修改了法庭规约,按修正的规约规定,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或任何会员国政府,可在法庭判决后的30天内提出异议,将案件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但这样的请求首先要由特设的“申请重审行政法庭判决委员会”进行审查,由该委员会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拘束力。秘书长有权使咨询意见付诸执行,或要求行政法庭复
审,以作出与咨询意见相一致的新裁决。
提问:
(1)联合国行政法庭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它的国际地位如何?
(2)联合国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是什么?
(3)联合国大会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否定或改变联合国行政法庭的判决?为什么?
(4)联合国大会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纠正该法庭的错误判决?
张爱宁,《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P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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