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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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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执行《莫斯科宣言》的规定,在伦敦签订《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主要战犯的协定》,决定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并附有《欧洲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了法庭的组织、职权、审判程序和基本原则。1945年8月,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成立。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止则1945年末,加入上述协定的国家有苏、美、英、法、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1名检察官组成侦查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干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6个犯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六个犯罪组织是: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以元首希特勒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其目的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被控使被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迫害犹大人、虐待战俘等罪行。⑦秘密警察部队和保安勤务处。前者是元首的警卫队,后者自1936年与前者结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犹太人、残暴杀人、推行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③党卫军。是元首的警卫队,被控积极各加导致侵略战争的行动,迫害和消灭犹太人,滥施暴行和杀害,实施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罪行。④突击队。是个政治性的组织,是德国国社党的坚强臂膀。对宣传国家社会主义、反犹太人、建立纳粹恐怖统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参与对犹太人的暴行,野蛮虐待集中营的被囚者。⑤德国内阁。包括1933年元月30日以后的普通内阁成员,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以及秘密内阁会议成员。被控犯有侵略战争阴谋,公布犯有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罪行。⑥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以希特勒为统帅的最高军事权力机关,居于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组织成员130人,罪行是积极参与和进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国际罪行活动)。
被控告的德国首要战犯有;赫门·威廉·戈林,鲁道尔夫·赫斯,乔西姆·冯·里宾特洛普,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登勃伦纳,阿尔弗来特·罗森堡,汉斯·佛兰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斯特莱彻,瓦尔特·冯克,卡尔·杜尼兹,艾利区·莱德尔,巴尔多·冯·舒拉赫,弗立兹·索克尔,阿尔弗来特·约德尔,阿都尔·赛斯—殷奎特,阿尔伯特·斯比尔,康士坦丁·冯·牛赖特,马丁·鲍尔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或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6条规定:“依本宪章第1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①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②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或虐待属于占领区或在任何占领区的平民,或为从事奴隶性劳动或为其他目的而将平民劫持,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市乡镇,或非为军事需要而进行毁坏。③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灭种、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或基于政治、人种,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于进行属于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犯罪活动或与此有关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罪犯所在地国的法律在所不问。参与制定或实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这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第9条规定:在审判任何团体或组织的任何个别成员时,法庭可以宣告该个人的所属的团体或组织(在和该个人得被判处罪行的任何行为有关的情形下)为犯罪组织……。另外,宪章第10条还规定:在团体或组织经法庭宣告为犯罪组织的情形下,任何宪章签字国的国内主管机关均有权将参加该组织的个人交付其国内的、军事的或占领当局的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形下,团体或组织的犯罪性质应认为已经确定,而不应有所疑问。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万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份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l万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万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
判决书宣布: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像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①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在管理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①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实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另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都不是犯罪组织。
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罗森堡、佛兰克、佛利克、斯特莱彻、索克尔、约德尔、赛斯—殷奎特、鲍尔曼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两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提示:
本案审判主要涉及惩治战争罪行问题。国际上惩治战争罪行问题虽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同盟国在凡尔赛和约中规定组织军事法庭追究战争的主要责任者的责任,试图要将德国元首和政府高级负责人交付国际审判。但由于种种缘故致使惩治战争罪行的设计终成泡影。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类遭到了惨不堪言的灾难。所以联合国家(向德、意、日作战的国家)通过它们达成的协定和声明表明了惩治战争罪行的决心,并以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实现了这一决心。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实践不仅开创了审判战争罪犯,惩治战争罪行的国际范例,而且发展了战争法。一是它确定了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不仅把破坏和平行为、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和反人道主义行为定为犯罪行为,而且确定这些行为属国际犯罪行为。二是确立了追究战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本案所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被其后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按该宪章组成的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再次付诸实践,并获得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95(1)号决议的肯定,被概括为七项原则。联合国大会还在1968年的决议中进一步宣布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不适用法庭时效原则。
提问: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七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有何重要意义?
张爱宁,《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P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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