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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露西坦尼亚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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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西坦尼亚号”是英国库纳特船舶公司的一艘邮轮。第一次世界大站中,于1915年5月7日,该船于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中。由于船头爆炸,仅15分钟就沉没了。船上乘客近2000人,约1200人遇难,其中有128是中立国的美国国民。船舶被击的地点是在德国于1915年2月4日宣布的“战略水域”之内。德国在宣布该水域时曾声明“将尽力摧毁一切在此战略区内的敌国商船”,作为对英国在1914乎11月3日宣布设置“军事区”的报复。美国在1915年2月1日曾发照会抗议德国设置战略区的行动,照会中声明美国将保留它的船舶和国民在公海上的权利。“露西坦尼亚号”被击沉后,国际社会对德国的潜艇战提出强烈谴责。美国以中立国的身份与德国进行谈判。德国于1916年1月4日发了一个照会,声明报复不针对非敌国人,并表示愿意就美国人因该船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英国爱尔兰金塞尔法院根据验尸官报告,裁定德国皇帝和政府的行为构成大规模谋杀罪。英国商务部于1915年6月至7月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证实“露西坦尼亚号”在被击沉时是一艘非武装的商船,德国的行为是对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进行袭击,它应对此造成的损失负完全的国家责任。英国国民的损失被列入战后的总赔偿额中。因事件发生时,美国尚未参战,美国国民的损失由“美德混合求偿委员会”裁判。
美德混合求偿委员会因德国已承认了它对美国人在“露西坦尼亚号”事件中遭到损害负赔偿责任,故无须再作详细调查。只根据大陆法系和判例法系共同适用的原则估定了赔偿数额,首席委员帕克指出:“在死亡赔偿事件中,……赔偿的基础不是死者在肉体和生命的损失及其财产的损失,而是求偿人因死者的死亡所受的损失。估价赔偿数额的公式是:(a)求偿人可能得到死者的赡养+(b)求偿人为死者的教育、监护所付的金钱价值+(c)求偿人及死者亲属因死者死亡所受的精神打击。委员会认为它无权加以其他惩罚性赔偿。死者因沉船而应付给人寿保险金,这些保险金不得从求偿人的赔偿金中减除,因为人寿保险合同与德国无关。
本案涉及的问题之一是:战争中禁止攻击非武装的商船,而德国利用潜水艇击沉一只没有被武装的商船是违反战争法的。
提示: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战争中禁止攻击非武装的商船,而德国利用潜水艇击沉一只没有被武装的商船是违反战争法的。二是交战国在战争中不得侵害中立国的人民。
提问:
(1)美德组成的混合求偿委员会判定的求偿人为何不是死者本人而是美国?
(2)英国于战后向德国要求对“露西坦尼亚号”损失赔偿的根据是什么?
张爱宁,《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P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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