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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阿拉巴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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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美国联邦政府军舰封锁了南方同盟的港口。为了打破封锁和与联邦海军作战,南方同盟政府力图向中立国家购买军舰。当时,英国政府已经承认南方同盟为美国内战中的交战团体,同盟政府以私人名义向英国的私人造船厂订购了许多船舶,其中,称为“思利加号”的“290号”船于1862年5月15日下水。尽管英国1819年7月3日通过的《外国征募法》禁止将军舰出售给外国。但英国政府并未根据该法阻止“290号”船的转让,其理由是美国联邦驻伦敦公使未能充分证实该船的军用性质。最后,根据进一步的证据,王室法律官员建议聿捕该船时,它已经离港试航,一去不复返了。
“290号”船离开英国港口时,尚未配备武器,水手也不足。在亚速尔群岛水域,它与两艘英国船会合,接受了英国船提供的武器装备和人员。从此,这艘船更名为“阿拉巴玛号”归属南方同盟政府的军舰就一直活跌在大西洋、印度洋,甚至中国海域,袭击美国联邦政府的商船。在1864年6月19日,“阿拉巴玛号”被联邦军舰击沉之前,它共击沉、烧毁或劫持了近70艘船,给联邦政府的海上运输造成严重的损害。此外,在内战期间,“阿拉巴玛号”和南方同盟的其他军舰经常在英属殖民地港口得到庇护和包括燃煤在内的补给。
美国政府曾抗议英国非法承认南方同盟为交战团体,认为这是对其内政的干涉,并抗议英国违反中立义务,未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建造和武装南方同盟的军舰,而且当这些军舰停泊在英国所属的港口时,未将它们拿捕。战争期间,美国政府曾向英国提出赔偿要求,但未达成协议。1869年,两国签订《约翰逊——克莱伦顿条约》,规定设立一个英美混合委员会,解决美国由于英国为南方同盟的军舰提供支持和补给而向其提出的一切赔偿要求。但由于英国拒绝将其承认南方同盟为交战团体是否合法的问题提交委员会解决,美国参议院没有批准这一条约。经过进一步谈判,双方最后于1871年5月1日签订《华盛顿条约》,规定将“阿拉巴玛号”求偿争端提交一个设在日内瓦的仲裁法庭解决。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由争端双方当事国、意大利国王、瑞士联邦总统和巴西国王各指定一人。有关交战团体的承认问题不属仲裁范围。该条约包括以下三项规则,说明海战中中立国的义务。后来被称为“华盛顿三规则”。
第一,以相当注意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装备、武装或配备任何有合理根据相信为意图对与该中立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进行巡弋或者进行战争的船舶,并且以相当注意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全部或一部进行特别改装以适合作战使用的任何船舶为上述巡弋或战争的目的而驶离其管辖地区。
第二,不得允许或容忍任何交战一方使用其港口或领水作为海军作战基地,攻击对方,或利用其港,或领水更新或补充军需及武器或招募人员。
第三,以相当注意防止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在其港口或领水内从事任何违反上述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根据条约规定,仲裁人应适用上述规则以及与之相一致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虽然英国不同意这些规则是对求偿问题发生时已有效的国际法原则的阐述,但同意仲裁人在审理本案时应推定英国是按照这些规则所确立的原则行事的。
1872年9月14日,仲裁法庭对本案作出裁决。法庭认为,由于英国政府的疏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阿拉巴玛号”的建造,因此,未能“以相当注意”履行其中立义务,而且,“阿拉巴玛号”曾数次被允许进入英国殖民地的港口,但英国方面没有对它采取应有的司法程序。法庭认为,英国政府不能以缺乏可采用的适当的法律方法为理由,为自己未能以相当注意履行中立义务作辩护。最后,仲裁法庭以4票对1票的表决结果裁定:在“阿拉巴玛号”案中,英国政府由于疏忽,未能履行《华盛顿条约》中第1项和第3项两项规则所规定的义务。作为赔偿,英国向美国支付1500万美元,以满足美国对“阿拉巴玛号”及“佛罗里达号”和其他船只造成损害的全部赔偿要求。
本案主要涉及战时中立,以及中立国未履行中立义务的责任问题。
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战争中立问题,以及中立国未履行中立义务的责任问题。
提问:
根据战争法,中立国的中立义务是什么?
张爱宁,《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P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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