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东海大陆架问题
所属章节: :第六章 海洋法

  74年1月30日,日本政府和韩国在汉城片面签订了为期50年的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该项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定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所谓“共同开发区”,由日本和韩国共同投资,在该区域开发石油和天然气。该区域所涉及的范围,由北纬28°36′,至北纬32°57′,东经125°55′5″至东经129°9′;面积达82000平方公里,直接侵入应为中国所有的大陆架区域。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于同年2月4日声明“中国政府认为,根据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的原则,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现在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对此,中国政府决不能同意。如果旧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在这一区域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由此引起的+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1977年:6月13日,中国外交部就日本放府强使“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在日本国会获得“自然批准”一事发表声明,对日本政府这一公然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表示严重抗议。声明指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日本政府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片面签订的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任何国家和私人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在东海大陆架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否则,必须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大陆架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东海大陆架主要涉及的也是这一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公平”不仅指必须采用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公平的结果决不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的那种延伸关系,把属于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那部分划归给该国,从而使这种自然事实变成法律事实。
  日本政府某些人士硬要将等距离中间线当作划分东海大陆架的依据。虽然1958年《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的划界规定了“等距离中间线规则”。但是这一规则并没有成为习惯国际法准则。而且,中国和日本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对中、日两国均无拘束力。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等距离规则并不是强制硅的习惯国际法准则,而它后来对国家实践的影响也不足以使其成为惯例。法院指出,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相反,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肯定自然延伸原则,指出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如果一个特定海底区域并不构成沿海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该区域可能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更靠近沿海国,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该国。法院的判决为中国要求对大陆架行使管辖权直到冲绳海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是冲绳海槽。在这一特殊地理条件下,等距离中间线显然是不适用的,而应适用自然延伸原则。因此,只有自然延伸原则才是公平划分东海大陆架所应遵循的原则。同时,在划界过程中应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如海岸构造、海岸线的比例、有关的岛屿等等。总之,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至于东海大陆架涉及到其它国家的部分,应由中国同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进行充分协商,从而得到公平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