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科孚海峡案
所属章节: :第六章 海洋法

  科孚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与希腊之间的边界线,其最狭窄部分完全在两国的领海中1944年10月和1945年1月与2月,英国海军曾经在科孚海峡北部扫雷。扫雷活动没有发现水雷,该海峡被宣布是安全的。
  1946年5月14日,两艘通过科孚海峡的英国巡洋舰遭到来自阿尔巴尼亚海岸的炮火轰击。英国政府立即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只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阿尔巴尼亚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直通过其领海必须实现通知并取得阿尔巴尼亚政府的许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1946年10月22日,一支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捐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通知阿尔巴尼亚政府,它准备再次到有关水域扫雷,遭到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强烈反对。1946年月12日和13日,英国舰队到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扫雷,发现22枚德周制式水雷。
     英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其舰只和人员的伤亡承担责任,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以阿尔巴尼亚接受会员国在相同场合义务为条件,邀请当时还不是联合周会员国的阿尔巴尼亚参加对该事件的讨论,.阿尔巴尼亚政府接受了邀请。19479年4月9日,安理会
  通过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1947年5月2日,英国以请求书单方面国际法院起诉。法院在确认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后,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了裁决:(一)按照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对于 1946年10月22日在其领水内发生的爆炸和因此而补起的损失是否负有责任?是否负有赔偿义务?(二)按照国际法,英国海军10月22日和11月12日、13日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主权?是否负有赔偿义务?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于1949年4月9日发布判决6法院以11票对5票确认阿尔巴尼亚应对爆炸事件负责任;法院首先肯定,引起爆炸事件的水雷位于英国海军11月12日与13日扫雷发现的雷区,它们是新近布设的。然而,法院拒绝了英国提出的雷区为阿尔巴尼亚所布设,或在阿尔巴尼亚政府的请求或默许下由某外国舰只所布设的指控;法院认为此等指控与事实不符,或没有证据证明,而对一国此等严重行为的指控要求证据的确定性。法院结论,雷区为何人所布设尚属未知数。那么,阿尔巴尼亚政府对爆炸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何在。
  英国政府提出,不论雷区为谁所布设,它们不可能在阿尔巴尼亚政府不知晓的情况下所为。法院提出,一国控制其领土的事实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知晓在其领土内发生的任何不法行为。这种控制既不能确立初步的责任,亦不能转移举证的责任。然而,另一方面,一国行使的排他领土控制权影响着可用来证明这种知晓的举证方法,由于这种控制,受害国常难于提供可直接证明领土国责任的事实,因此必须允许诉诸有关的事实和间接的证据。当这种间接证据以一系列相互联系的事实为依据,并可逻辑地导致唯一的结论时,应承认其特殊的举证分量。
  以上述关于间接证据的论述为依据,法院审查了相互关联的两类事实:爆炸事件发生前后阿尔巴尼亚政府的行为和态度。从阿尔巴尼亚海岸观察到布雷活动的可能性。法院结论,布雷活动不可能在阿尔巴尼亚政府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法院认为,这种知晓无可争议地导致了阿尔巴尼亚政府的义务,即它有义务为一般航行的利益通知在其领水内存在雷区,警告经过舰队其面临的危险。这种义务产生于若干一般的普遍承认的原则:即人道主义的考虑;海上交通自由原则;一国不得允许其领土被用于损害他国权利的行为。事实上,阿尔巴尼亚政府有充足的时间去警告英国舰队,但它却未试图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灾难事件的发生,由此,法院认为,“这种严重的不作为导致了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阿尔巴尼亚政府因此对英国负有赔偿义务。
  法院接着审查了第二个问题。法院没有接受阿尔巴尼亚提出的英国军舰未经其事先许可就通过其领水是对其主权的侵犯的指控。法院认为,根据公认的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一国有权在平时,在不经过沿岸国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派军舰通过位于公海两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只要这种通过无害的,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沿岸国不得禁止这种通行。针对阿尔巴尼亚提出的科孚海峡不属于存在通行权的国际交通要道,仅为当地国家交通使用,不是两个公海之间的唯一航道等论点,法院指出,这些标准是不关重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该海峡连接公海的两部分的地理位置,而且该区域的航行相当频繁,  并不限于当地国家使用。法院判定,科孚海峡应被视为属于无害通过在平时不得被沿岸国禁止的国际航道。法院亦拒绝了阿尔巴尼亚政府提出的英国舰队的通过不是无害通过的指控。法院认为,虽然英舰的通过是要试探阿尔巴尼亚政府的态度,即旨在肯定一项被不合理否定的权利,但只要它以符合国际法,以无害通过原则的方式进行,其合法性就是无可非议的。由此法院以14票对2票判定。英国军舰10月2日通过海峡的行动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的主权。
  对于11月12日和13日英国海军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扫雷行动,法院16名法官一致判定,构成了对阿尔巴尼亚主权的侵犯。法院指出,该行动不能以行使无害通过权来证明其正当性,国际法也不允许外国军舰不经一国同意而在其领海内收集证据。法院驳斥了英国政府的下列辩解:这不是一般的扫雷活动,其目的在于调查此前的爆炸事件,收集证据,以便帮助国际法庭。法院指出,在外国领土上收集证据是干涉理论的新适用,它不能接受。它只能把这种所谓的干涉视为武力政策的显示,这种做法在过去曾导致许多严重滥用武力的行为,在国际法上是不能找到地位的。英国的行为尤其不应允许,因为它只利于强国,并往往干扰国际司法。法院亦驳回了英国提出的其行动为自保或自卫措施的辩解。法院指出,在独立国家之间,尊重领土主权是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基础。
  194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判定了阿尔巴尼亚应付给英国的赔偿数额。阿尔巴尼亚政府没有执行国际法院的这一判决。
  
  《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 张爱宁 人民法院出版社 p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