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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利比亚和马尔他大陆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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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是位于北非的大陆国家,面积约177万平方公里。其海岸线位于东经9°30’和东经25°之间,长约1700公里。马耳他是由位于地中海中部的四个有人居住的岛屿和一个无人居住的菲尔弗拉岛礁组成的岛国,总面积约,315平方公里。其岛屿大致呈西北——东南走向,跨度约44.5公里。马耳他四面分别与希腊、利比亚、突尼斯和意大利的海岸相对,其最南端距利比亚海岸线上的最近点约为340公里(约合1833海里),其北约80公里处即为意大利的西.西里岛。1965年,马耳他通知利比亚它意图以中间线划分两国间的大陆架。次年,马耳他颁布了一项大陆架法令。1973年,利比亚提出了相反的划界方案,主张以靠近马耳他岛屿。呈西北一东南走向,深度超过1000米。的二系列海槽(所谓“断裂区”)伪划界标准。1976年5月23日,利马两国签署一项特别协定,同意将两国因划分各自所属的大陆架而引起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请求法院确定划分分属两国大陆架区域所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为使两国能在法院终局判决以后毫无固难地以协议划定这一区域而确定将此类原则和规则实际适用于本案的方法。1982年7月26日,两国将该协定通知法院书记处。在随后进行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利比亚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①划界应通过协议,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以取得公平结果;②当事国各自陆地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是分属各自大陆架区域的权利基础;③划界的结果应为每一当事国尽可能多地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所有大陆架区域,且不得侵犯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④本案中大陆架区域的划分标准可由自然延伸原则得出,因为位于海床和底土上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断裂带将该大陆架区域分割成自各当事国陆地领土扩展而来的两个不同的自然延伸部分;⑤公平原则不要求将海岸线有限的国家和海岸线广大的国家同等对待;⑥在本案的特殊地理情况下,公平原则的适用要求在划界时应考虑面对拟划分区域的各当事国海岸线长度之间的重大差别;⑦本案中的划界应反映合理程度的成比例性,依公平原则进行的划界应在分属各当事国的大陆架区域的面积与其海岸相关部分的长度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⑧等距离方法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在本案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一方法将不能导致公平结果;⑨当事国应考虑本案中的自然因素及其他一切相关情况,依协议在本诉状所确定的断裂区内沿该区一般走向划定一条界线,以使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实际适用能够取得公平结果。与此同时,马耳他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①划分分属利、马两国大陆架区域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是,划界应为取得公平结果而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②在实际适用上述原则和规则,应划定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马耳他基线上的最近点和利比亚海岸低潮标等距离的中间线。
1985年6月3日,法院就本案实质问题作出判决。法院注意到本案当事固原则上均同意依“习惯国际法”来解决彼此间的争端,并认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某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此有关的国际习惯法的内容,且均同意划界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以取得公平结果,同时注意到两国在关于大陆架权利基础的法律和关于大陆架划界的法律之间所作的区别,以及在公平划界所应考虑的有关情况这一问题上所提出的不同意见,认为有必要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审查。法院指出,关于大陆架问题的习惯国际法的发展,使得一国可以对自其海岸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提出权利要求,而不论这一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的地理特征如何。因此,在确定有关国家对这一范围内的大陆架的法律权利和划分海岸相距不足400海里的海岸相向国家(如本案当事国)各自所属的大陆架的问题上,地质、地貌和地球物理的因素将不起任何作用。尽管如此,等距离方法并不是划分海岸相向国家(如本案当事国)各自所属大陆架的唯一适当的方法,甚至也不是唯一被容许的划界的出发点。
实际上,国家实践并未证明有一条规则规定在划界时必须采用等距离方法或其他任何一种方法。法院据此驳回利比亚和马耳他分别提出的以“断裂区’’和“中间线”划分两国间大陆架区域的主张,转而讨论为司法判例一致确认且经本案当事国共同同意适用于本案争端“公平原则”。在法院看来,这一原则的主要因素是“公平结果”,而不是取得这一结果的方法。法院随后列举了能够体现这一原则的五项普遍适用的具体原则,即不得改变有关地形,或对自然造成的不公进行补偿;一国不得侵犯他国的自然延伸;尊重一切有关情况;公平并不必然意味着平等,也不意图使自然造成的不平等成为平等;不可能实现分配正义。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平原则的适用还要求它在每一特定的划界场合下对有关情况所应发挥的作用作出评价,法院认为,本案中利比亚所提出的陆地领土面积和马耳他所提出的能源和经济地位、安全和防卫利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均非适用公平原则划分分属两国大陆架时所应予考虑的“有关情况”,但马耳他关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岛国的主张和利比亚关于两国海岸长度差别太大的主张则具有一定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法院确定了它的划界步骤、划界适用的标准、方法以及划界应予考虑的有关情况,并最终以14票对3票作出如下判决:①以协议执行本判决时所应适用的划分分属利、马两国大陆架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是:a.划界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以取得公平结果;b.可划归任一当事国的大陆架区域自各该国海岸量起均不超过200海里,故不能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延伸原则中得出划分大陆架区域的标准;②为在本案中实现公平划界应予考虑的情况和因素是:a.当事国海岸的一般形状、相向位置及其在一般地理环境下的相互关系;b.当事国相关海岸的不同长度及彼此之间的距离;c.划界时需避免在分属沿海国大陆架区域的面积和沿各该国海岸线一般走向测定的海岸相关部分的长度之间出现任何过分的比例失衡;③为取得公平结果,首先应划定一条其每一点均与两当事国相关海岸的低潮标等距的中间线,然后依前述情况和因素对之加以调整;④将前述中间线北移18°,使之在东经15°10’和大约北纬34°30’处相交,此移动后的界线即为分属两当事国大陆架区域之间的分界线。
本案是国际法院运用公平原则划分两国大陆架边界的案例之一,有助于理解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中间线)方法的含义。
〈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 张爱宁 人民法院出版社 p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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