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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英挪渔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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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张在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认为,国际法要求的领海基线应是实际的低潮线,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划定渔区的方法,主要是测算领海宽度的直线基线的划法违反国际法。在与挪威政府谈判失败之后, 英国于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划定渔区的方法和确定的直线基线都不违反国际法。
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讨论了挪威大陆沿海地区的地理与经济特征,讨论了被称为“石垒”的大约12万个岛屿、岩石和礁石。法院强调挪威海岸明显的锯齿状和迂回曲折,强调当地居民对渔业作为谋生手段的依赖性。法院指出,这是在评价英国提出的异议时必须考虑的现
实。
鉴于当事国双方都同意4海里的领海宽度,因此,产生的问题是基于何种基线来测算领海宽度。法院毫不费力地看到,为计算领海宽度,低潮线为各国实践所通常采用。这清楚表明领海附属于陆地领土的性质。法院注意到当事国都同意这种标准,但它们对这种标准的适用产生了分歧。
因此,法院必须决定的是,有关的低潮线是挪威大陆的低潮线,还是其“石垒”的低潮线。既然挪威大陆西部为这些石垒所包围,这些石垒与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那么划定挪威领海带时必须考虑的应是石垒的外线。这个结论是从挪威地理条件的实际情况得出的。
关于挪威是否可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其领海基线的问题。法院拒绝了“平行线”方法,认为它对像挪威这种极为曲折的海岸线是不适合的。法院也拒绝适用“圆弧线”,因为这种方法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领海带必须沿海岸的一般方向的原则使确定若干划定领海界限的有效标准成为可能。为了适用该原则,若干国家认为有必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这些国家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原则上的反对。
英国争辩说,挪威仅仅可以在跨越海湾的地方使用直线基线。法院不能赞同这种观点。法院认为,如果领海带必须沿“石垒”的外线,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承认直线基线法,那就没有任何有效的理由断定直线基线法只能跨越海湾使用,而不能在被海域隔开的岛屿、岩石和暗礁之间使用,即使这种海域不属于海湾的概念。法院接着讨论了跨越各种“石垒”之间的水域所划的基线的长度问题。英国政府:从有关海湾的所谓10海里一般规则进行类推,坚持直线基线的长度不得超过 10海里。
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出,虽然10海里的规则为一些国家在其国内法和它们之间的条约或公约中采用,虽然一些仲裁决议在这些国家之间适用了这种规则,但是其他国家采用了不同的规则。因此,10海里规则尚未取得一项国际法一般规则的效力。并且,无论如何10海里规则也不可用来对抗挪威,因为挪威始终反对将该项规则适用于其海岸的任何企图。在这方面,法院认定,各国的实践不能证明已形成了国际法的任何一般规则。那种使岛屿群或沿岸群岛服从类似有关海湾的限制(岛屿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或10海里,或12海里)的努力尚未超出建议阶段。领海的划界始终具有国际性的一面,它不能只依据沿海国在其国内法中所表达的意志。虽然划界行为必然是单方行为,因为只有沿海国能够这样做,但划界对于其他国家的效力则取决于国际法。
法院认为,在这方面,领海性质中所固有的某些基本因素表明若干标准的存在。这些标准虽不十分精确,但仍能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充分的基础,也可适用于争议中多样的事实。
在这些因素中。必须提及的是领海对陆地的紧密依存性,正是陆地赋予沿海国对毗邻其海岸的水域的权利。因此,必须赋予这种国家必要的自由,以使其划定领海界限的行动能适应实际的需要和满足当地的需求。另外,领海基线的划定不能离开海岸一般方向的适当范围。
另一个在本案中尤为重要的因素是某些海域与分隔或包围这些海域的陆地之间存在的或多或少的密切联系。在选择领海基线时产生的真正问题是,位于领海基线内的海域是否与陆地有相当紧密的联系,以至于它们应服从内水制度。法院认为,这种观点是确定关于海湾的规则的基础,也应大胆地适用于像挪威的海岸一样具有不寻常的地理形状的海岸。
最后,一个范围超越纯地理因素的因素不可忽视:一个地区所特有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已为长期的惯例所证明。
法院强调,挪威的划界制度是与其海岸线的地理特征相适应的,其领海基线符合其海岸线的一般方向。这表明这种划界制度是符合国际法的。挪威是作为对一种传统的划界制度的适用而颁布1935年法令的-----1812年2月2日的国王赦令,特别是补充该教令的1869年赦令和1889年敕令,都要求在“石垒”的外围各点之间划定直线基线。挪威始终能够证明,不论是1869年和1889年的划界敕令,还是这些赦令的实施,都未曾遭到外国的任何反对。从那时以来,这些救令构成了一种明确的始终如一的制度。
法院表示,鉴于这些考虑,又缺乏有说服力的相反的证据,法院不得不认定,挪威政府自1869年起直到争端发生之时,一直连续地未间断地适用了他们的划界制度。
法院指出,外国未对椰威的实践提出异议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在长达60多年的时间里,英国政府本身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只是在1933年7月27日的备忘录中,英国才提出了正式的和明确的抗议。
英国争辩说,它不知道挪威的划界制度,因此,挪威的制度缺乏作为有效地对抗它的历史权利所必要的透明度。法院不能接受这种观点。作为在该区域的渔业中有极大利益的北海沿岸国,作为传统上极为关注海洋法,特别是关注捍卫海洋自由的海洋大国,英国不可能忽视挪威1869年敕令(法国政府曾要求挪威解释该赦令)。
法院认为,挪威的实践,国际社会普遍的宽容,英国在北海的地位和自身利益以及其长期的默认,这一切使得挪威的划界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抗英国的反对。
最后,国际法院以10票对2票作出如下裁定:挪威1935年法令所采取的划定渔区的方法是不违反国际法的;以8票对4票裁定:该法令所划定的直线基线是不违反国际法的。
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国际司法上首次承认直线基线法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一种方法的合法性,对现代海洋法的发展有重要影响。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4条受上述判决的影响,承认了随海岸地理形势的直线基线制度。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条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还有,“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改变以前仍然有效。”“沿海国为适应不同的情况,可交替使用以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使用直线基线时基线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此外,使用直线基线不得将其他国家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因使用这样的直线基线,重新划入内水的水域原有的无害通过权仍然有效。
沿岸的河口、海湾、海港和低潮高地在划出直线基线时应遵循以下规则:(1)河口。如果河流直接流人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2)海港。、海港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如防波堤)可作为划直线基线的基点。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3)低潮高地。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低潮高地是否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取决于它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分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设有自己的领海。(4)海湾。湾口不超过24海里的,其基线是连接两岸低潮标之间封口线。如湾口超过24海里,其基线则划在湾内。
《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 张爱宁 人民法院出版社 p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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