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55年7月27日的空中事件案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955年7月27日,一架以色列艾尔阿尔航空公司的民航机在奥地利的维也纳和以色列的黎达之间作定期商业飞行,因未经许可进入保加利亚领空,被保加利亚边防战斗机击落,乘客(包括各国国籍的)及机组人员全部遇难。以色列在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赔偿问题的努力失败后,便于1957年10月16日向国际法院起诉。以色列于1956年10月3日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保加利亚王国在1921年7月29日根据《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声明无限期地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该声明于1921年8月12日批准)。   
    以色列在请求国际法院管辖此案的请求书中请求国际法院宣布,保加利亚应对因飞机失事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以色列将此案提交给国际法院,保加利亚提出了5项反对法院管辖权的主张,其中第1项反对主张认为,保加利亚在1921年8月12日批准的无限期地接受常设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到1946年4月18日常设国际法院解散时就失去效力了,因此,在1955年12月14日保加利亚加入联合国时该声明也不再有效了,因而,不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认为该声明已构成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规定:“曾依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所为之声明而现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间而言,在该项声明尚未届满前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以色列要求法院驳回保加利亚提出的初步反对主张。以色列认为,保加利亚1921年8月12日所批准的声明是无限期地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的规定,该项声明从1955年12月14日保加利亚加入联合国之日起,也应适用于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
    对于本案,法院必须要确定的就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是否能适用于保加利亚1921年声明的问题。对此,法院认为,参加旧金山会议和签署《联合国宪章》的国家与后来加入联合国的国家是不同的,其最基本的区别就在于,出席旧金山会议和签署《联合国宪章》的国家知道它们在自己拟定的宣言中应采取什么立场,而且它们显然是要把旧法院的管辖权转移到新法院来,而其他没有参加旧金山会议或签署《联合国宪章》的国家,日后有可能加入联合国,但它们加入联合国时,其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的声明有可能仍然有效,也有可能已经失效。这种不同表明以色列政府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的解释是不合适的。声明接受常设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以及在1946年4月18日常设法院解散前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其接受声明可以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继续有效,但无论如何,第36条第5款不能适用于在1946年4月18日以后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因为常设国际法院的解散日也就是原接受声明的期满日。    
    法院又进一步阐述了第36条第5款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研究了旧金山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及规约的上下文,指出,保加利亚在1955年12月14日以前还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和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因此,《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笫5款不能适用于保加利亚在1921年所作的接受常设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
    1959年5月26日,法院以12票对4票接受保加剩亚的第1项反对主张,宣布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并指出,没有必要再审查其他几项反对主张。
    1957年10月和11月,美国和英国也为乘坐该失事飞机而遇难的本国人向法院起诉,英国案于1959年7月注销,美国案于1960年6月注销。

  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常设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及《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的解释问题。
提问:以色列的初步反对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本案例参见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p290-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