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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系募坛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从继承的主体来看,国际法上的继承有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从继承的对象来看,国际法上的继承涉及对条约的继承,以及对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和国家档案等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由于继承的主体和对象不同,所以继承的规则也各不相同。下面将根据继承的不同主体,分别对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进行阐述。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从概念可知,国家继承与国家领土的变更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领土变更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
  从国际实践来看,国家领土的变更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部分领土转移,即一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具体形式包括买卖、割让、交换等;(2)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3)分离,即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出去成为新国家;(4)分裂,即一国分裂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国家,原来的国家不复存在;(5)独立,指包括殖民地在内的非自治领土或附属领土独立成为新国家。在以上五种情况中,有的涉及领土的部分变更,有的则涉及领土的全部变更,与之相适应,国家继承的情况也各不相同。
  (二)条约的继承
  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的问题,亦即继承国是否承受根据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问题。由于国家继承发生的情况和条约的性质不同,所以条约的继承比较复杂。根据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按照领土变更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规则:
  1、领土转移。当被继承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继承国成为继承国领土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对所涉领土自动停止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同时对该领土生效。
  2、合并。国家合并时,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任一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该条约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之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
  3、分离或分裂。在国家发生分离或分裂时,无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的继承国有效;而在继承发生之日只对成为某一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效的条约,原则上仍只对该继承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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