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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系募坛
  (五)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继承中的国家档案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其收藏的记载本国各方面情况的一切文件材料。国家档案继承要解决的是被继承国的档案如何转属继承国的问题。按照1983年公约的规定和有关国家的实践,国家合并时,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全部转属继承国;在部分领土转移、分离或分裂的情况下,国家档案的继承由有关被继承国与继承国或者在全体继承国之间协议解决,如没有协议,则与继承所涉领土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方面有关的国家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的行政管理有关的及其他与该领土有主要关系的国家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国家档案的附属领土的文件材料,应归还新独立国家。此外,被继承国与新独立国家签订的有关国家档案继承的有关协定,不应损害新独立国家的人民取得历史资料和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的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政府继承的实质是新政府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继承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从上述概念可知,政府继承的前提是一国国内发生了政府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的国家代表资格。一般只有在新政府以不符合宪法程序的方式取得政权并且与旧政府的政权性质及社会制度有根本区别时,才发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


[玻利维亚政府更迭]
  关于政府继承问题,国际法尚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则,有关理论和实践也不一致。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由于一国内部发生的政府更迭并不影响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为保证国家在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连续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新政府应该继续受旧政府所承受的权利义务的拘束。这种主张有一定的道理,而且在国际实践中,根据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以及多数以非宪法程序成立的新政府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但是,如果以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的性质与旧政府有根本的区别,新政府应有权根据旧政府承受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以及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决定对有关权利义务的态度。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政府和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明确采取了这一立场,它们的实践对于研究政府继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中国与国际法上的继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以后,正式取代了原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的资格,实现了政府继承。对于前政府承受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视其性质和内容区别对待。
  (一)关于条约继承的立场和实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这一原则立场同样适用于国民党政府承认的以前历届中国政府订立的条约。按照上述规定,对于任何旧条约,作为缔约一方的外国政府在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其继续有效的情况下,不得据此向中国政府提出任何权利或主张。实践中,对于国民党政府缔结或承认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对一些专门性、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予以正式承认;对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条约,原则上予以承认和尊重;而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的条约,一般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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