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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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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系募坛 |
(二)关于财产继承的立场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之日起,原属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无论其是否位于中国境内,以及财产所在地国政府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自动转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49年12月中国政府关于“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在香港资产问题的声明、1950年中国交通部关于中国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商船产权的声明和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财产及权益问题向该行致送的函电均表明了上述立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50年的“两航公司案”、“中央银行案”和70-80年代的“光华寮案”中均为维护自己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的立场与有关国家进行了严正的交涉。 (三)关于债务继承的立场和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国民党政府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战争债务和为了镇压国内革命运动向外国请求援助而承担的“恶债”一律不予承认,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在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声明中得到充分体现。对旧政府在平等基础上负担的合法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进行清理,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例如,1987年6月5日,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最终解决了两国之间长期悬而未决的债务问题。 (四)、关于国际组织代表权继承的立场和实践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权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民党政府不再具有代表中国的合法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致电联合国、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说明了上述原则立场,同时宣布国民党政府退出有关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决定为“非法”和“无效”。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一切权利,并把“台湾当局”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了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中的代表中国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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