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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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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 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水道。可以由两个陆地形成(下图A、D;也可以有沿岸岛屿与海岸组成(如下图B),还可以是岛屿之间形成的(如下图C)。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straitsusedforinternationalnavigation)是两端连接公海或大洋,构成世界性的海洋通道的海峡。目前世界上有30多个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洋法公约》第37条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两端连接公海或专署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制度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过境通行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所有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到障碍。 何为过境通行(transitpassage)?就是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权利。不过,行使这种权利时必须: 1.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2.不得对沿海国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从事与其过境通行无关的任何活动; 4.通过中的船舶必须遵守海上安全以及船舶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5.通过中的飞机必须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 必须指出,按照公约第45条第1款(b)项规定,如果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那么就适用无害通过,而不适用过境通行。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都要求继续不停迅速通过,尊重沿海国或沿岸国的和平、秩序和法律,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但是它们又有区别,主要是:前者仅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船舶,后者则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前者主要适用于领海,后者则仅适用于如上所述的那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前者要求潜水艇露出水面和展示旗帜,后者允许潜水艇可以在水下潜行;前者给国家的管辖权广泛,严格确保国家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后者给国家的管辖权比较有限;前者对刑事和民事管辖作了规定,后者对刑事、民事管辖未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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