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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呓 陆
二、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大陆架的法律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
  (一)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1.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授权和管理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之有专属管辖权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有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和自由。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侵害和干扰其他国家上述的权利和自由。
  2.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必须强调指出,沿海国对大陆架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是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即大陆架的勘探和对其自然资源的开发专属沿海国的主权,具有独占和排他的意义,即使沿海国未勘探和开发大陆架,甚至未表明对大陆架的有效占领或明文宣告,任何国家或个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也不得在大陆架上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这种大陆架权利的专属性是非常重要的。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大陆架的划界有两个问题:一是沿海国的陆地领土自然延伸没入海洋不到200海里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其外部界线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二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如何定界限。这个问题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相同,但对沿海国来说,更有切身利害关系,情况更加复杂。
  综上所述,依照《海洋法公约》,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当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的基础上,考虑各种有关情况,以协议来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如果在一定期间未能达成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解决争端的程序解决。在达成协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尽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而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四、中国的大陆架问题
  我国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大陆周围分布着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区。我国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大约为450万平方公里,大陆架极为广阔,、属于世界上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的18个国家之一。我国大陆架蕴藏着极为丰富的自然资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
  渤海是我国的内海,完全受我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在黄海,我国与朝鲜为邻;在东海,我国与朝鲜和日本隔海相向;在南海,我国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环绕着南海,总之,都存在着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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