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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公海

  一、公海概念
  公海(highseas):是各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的海域。
  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公海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公海为各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海域。因为随着时代演进,在领海以外发展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等海域。
  二、公海自由原则
  公海自由原则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公海自由的意义:
  (一)公海不是任何国家的财产。任何国家不能对公海享有主权或管辖,不得把公海的任何部分作为它的领土而置于其主权之下。(二)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各国均有平等地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以及海洋各区域的法规。(三)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1982年《海洋法公约》将海洋自由的内容扩大为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人工岛屿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于是,现代国际法即确立这六项公海自由。
  《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三、公海法律制度
  公海自由原则贯彻到公海各种航行、捕鱼等法规和制度中,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作了全面的总结和集中的规定,现在仅就几项主要法律制度简单介绍如下:
  (一)航行制度
  依据公海自由原则,每个国家都享有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权利。首先,船舶受船旗国管辖;其次,军舰在公海上的航行和权利。再次,海盗是人类的公敌,为了维护海上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所有国家应尽能合作,制止海盗行为。
  1.军舰在公海上遇到……认为有下列嫌疑,得登临该船: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没有国籍
  (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2.以上规定比照适用于军用飞机。
  3.紧迫权在被迫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二)捕鱼制度
  任何国家及其国民在公海上均有捕鱼的权利,但公海上捕鱼的权利受到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义务的限制,而且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协定。由于海洋沿岸200海里范围内的鱼种占整个鱼种的90%以上,所以养护生物资源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专属经济区部分,不过,各国仍有义务通过合作在公海上养护和管理鱼类和其他生物资源,确定菜鱼种的总可捕捞量、捕捞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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