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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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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公海
一、公海概念 公海(highseas):是各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的海域。 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公海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公海为各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海域。因为随着时代演进,在领海以外发展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等海域。 二、公海自由原则 公海自由原则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公海自由的意义: (一)公海不是任何国家的财产。任何国家不能对公海享有主权或管辖,不得把公海的任何部分作为它的领土而置于其主权之下。(二)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各国均有平等地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以及海洋各区域的法规。(三)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1982年《海洋法公约》将海洋自由的内容扩大为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人工岛屿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于是,现代国际法即确立这六项公海自由。 《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三、公海法律制度 公海自由原则贯彻到公海各种航行、捕鱼等法规和制度中,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作了全面的总结和集中的规定,现在仅就几项主要法律制度简单介绍如下: (一)航行制度 依据公海自由原则,每个国家都享有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权利。首先,船舶受船旗国管辖;其次,军舰在公海上的航行和权利。再次,海盗是人类的公敌,为了维护海上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所有国家应尽能合作,制止海盗行为。 1.军舰在公海上遇到……认为有下列嫌疑,得登临该船: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没有国籍; (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2.以上规定比照适用于军用飞机。 3.紧迫权在被迫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二)捕鱼制度 任何国家及其国民在公海上均有捕鱼的权利,但公海上捕鱼的权利受到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义务的限制,而且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协定。由于海洋沿岸200海里范围内的鱼种占整个鱼种的90%以上,所以养护生物资源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专属经济区部分,不过,各国仍有义务通过合作在公海上养护和管理鱼类和其他生物资源,确定菜鱼种的总可捕捞量、捕捞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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