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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Sea—bedarea),简称“区域”,是国家管辖区域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即沿海国大陆架以外的整个海底区域。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关于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海洋大国的主张,认为国际海底区域属于公海范畴,可以把公海自由原则类推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因此,把国际海底区域看成是一种无主物(resnullius),任何人都可以占有和利用。另一种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张,认为国际海底区域是一种新概念,具有一种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是一种公有物(rescommunes),为全体人类共有的财产,由国际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为全人类造福。这两种意见对立,展开尖锐斗争。
  《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这样的:
  (一)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二)任何国家、个人不得将国际海底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占为已有,不得对其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三)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和控制,这种资源不得让渡;
  (四)国际海底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应专为和平目的利用;
  (五)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管理局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
  (六)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七)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由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企业部组成,理事会下设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和经济规划委员会;
  (八)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活动,由所有成员国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组成。大会是管理局的最高机关,选举理事,制定一般政策,审核财政等。理事会是管理局的执行机关,制订各种具体政策,采取措施,审查计划。企业部是在区域内直接进行勘探、开发活动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从区域回收的矿物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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