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慕 危煤全姆欠为
  2、由于《东京公约》只作了初步规定,不足以应付日益猖獗的劫机事件,1970年12月16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海牙召开外交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为《海牙公约》。《海牙公约》主要内容有:(1).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均为犯罪行为,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也被认为犯有罪行,各缔约国应给予严厉的惩罚。(2).飞行中系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开始,直至打开任何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整个过程。(3.可以对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国家有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以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者为限)、租用不带机组的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国,以及发现罪犯所在地国,但以登记国、降落地国和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国为主。(4).空中劫持是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可以引渡的罪行。
  3、《海牙公约》比《东京公约》前进了一步,不过其惩治对象仍限于空中劫持。在70年代,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行为已由在航空器内犯罪扩展到攻击停留在地面上的航空器,在飞机上安置炸弹,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等罪行。于是,1971年9月23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外交会议,通过和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其主要内容有:(1).扩大罪行的范围。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破坏或损害使用中的航空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安放装置或物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等行为均为破坏航行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2).“使用中”系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开始进行飞行前的准备起,直至航空器降落后24小时为止的整个过程。(3).依据广泛管辖原则,罪行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罪行发现地国,均可以行使管辖权。(4)。上述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罪犯发现地的缔约国如不引渡,应予起诉。
  (二)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讨论一下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以明确这种犯罪的性质,维护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
  1、关于空中劫持的概念或定义问题。《东京公约》对空中劫持的概念作了规定,但不很明确,《海牙公约》对空中劫持的概念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限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发生的罪行,《蒙特利尔公约》把飞行中的劫持罪行扩展到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罪行,规定了对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这就是既包括飞行中的劫持罪行,又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罪行,而为广义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这种罪行是: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可能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2.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损害以致不能飞行,或使其受损害而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安放装置或物质,可能毁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害以致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航空器飞行安全;4.毁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干预其运行,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5.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总之,空中劫持通常指劫持飞机的罪行,但实际指一切劫持、破坏、损害航空器等危及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既包括对飞行中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对使用中航空器的犯罪行为。
  2、关于空中劫持行为的性质问题。空中劫持行为是残酷的国际恐怖行为。劫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航空器内部,其效果可能及于外部,劫机可能发生在航空器飞行中和使用中的任何时间和地点,空中劫持是一个自成一类的罪行,它不成为普遍管辖的对象,只能由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营业地国、罪行发生地国,以及罪犯发现地图管辖。
 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