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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劫机罪犯的管辖权问题。《东京公约》主要是依据船旗国理论,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其他缔约国也可以行使管辖权,如果犯罪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或犯罪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等,这是一种混合管辖的办法。《海牙公约》规定的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包括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和罪犯发现地国(罪犯发现地国如不将该犯引渡,则应提交主管当局起诉)。由此可见,由于空中劫持发展到在航空器内安放炸弹以及破坏地面航行设施,《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国家首先为犯罪发生地国,其次是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以及罪犯发现地国等。这是一种普遍管辖,或确切地说,广泛管辖的规定。应该注意,在多国进行管辖的情况下,不免发生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在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上,目前尚元条约或惯例作优先管辖的规定,实际上大都由罪犯所在地国解决、掌握。
  4、关于劫机罪犯的引渡问题。一般来说,引渡取决于请求引渡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该国法律规定劫机是一般刑事犯罪,那么劫机犯是可予引渡的;如果该国法律认为该劫机犯是政治犯,那就会不予引渡。《东京公约》规定,劫机可以认为是在航空器登记国境内发生,但无引渡义务。《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劫机罪行可以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缔约国之间的引渡条约,被请求引渡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依照公约进行引渡。罪犯发现地国如不引渡罪犯,应无例外地予以起诉。总之,三个反劫机公约对于劫机犯引渡问题的规定是各有不同的,但是,三公约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没有将劫机犯作为强制性引渡的对象规定必须引渡,实际上是否引渡由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作决定。
  5、关于劫机罪行的追诉问题。《东京公约》规定,航空器降落地国应拘留劫机犯或嫌疑者,对航空器内发生的劫机案情,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或对罪犯采取逮捕措施。《海牙公约》规定,凡在境内发现案犯的缔约国应对案犯采取适当措施,对案情进行初步调查,如不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发生在其境内,必须毫无例外地为起诉目的,将案件交其主管当局。该当局应以对待本国法中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蒙特利尔公约》重复《海牙公约》的规定。从《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来看,关于劫机罪行确立了:如不引渡,即予起诉的原则,实际上即确立了追诉原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空中劫持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民用航空的安全,一贯反对国际上劫持飞机、扣押人质、爆炸机场设施等恐怖活动,认为这些活动危害国际关系与社会稳定,使大量无辜人民遭殃受害,使公共和个人的财产蒙受损失,并进一步加剧国际紧张局势,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同时,我国政府也不赞成任何个人采取恐怖主义行为进行政治斗争,认为应该把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与民族解放运动斗争区别开来: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为争取民族解放而进行斗争是合法的,但是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却属于国际犯罪行为,应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予以严厉惩罚。
  众所周知,国际上制订了三个反劫机公约,我国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原则立场和响应联合国及安理会关于各国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采取法律制裁等有效措施,以便确保国际民航安全的号召,于1978年11月16日加入了《东京公约》,1980年9月10日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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