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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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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环境影响评价
一、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和特点 1、国际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对一项开发和建设项目做出最后决定之前,对该项目可能影响环境的程度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供决策者作最后决定。 2、基本特点: 在决策过程的早期阶段进行,这是它与现状评价、回顾评价的基本区别。现状评价是对正在产生的影响的评价,为综合防范提供科学依据;回顾评价是对已经造成环境问题的项目进行分析和总结。 3、国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 工业活动是导致环境损害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开始进行一个工业项目之前,就要把该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或损害做出评价,这就产生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的跨国性使国际社会有必要建立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法制度。 二、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采用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日本、欧洲各国及世界其他国家,都先后不同程度地采用这种制度。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也采用此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91年通过的《越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是迄今第一部关于国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区域性国际公约。 三、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的《越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奠定了国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根据《公约》的规定,这个制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①缔约国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公约列出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而予以评价的项目,如拟议中的项目不属于公约所列举的项目,只要一方提议,也应研究该项目是否有此影响。②环境影响来源国有义务将拟议中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通知受影响国。③环境影响来源国应向受影响国提供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资料,来源国可请求受影响国提供可能受影响环境的资料。④来源国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件应送达受影响国当局及受影响区域的公众。⑤文件做成后,来源国应与受影响国协商,研究减轻环境影响或消除其影响的措施,并将最后决定及做出该决定的依据或理由通知受影响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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