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十 一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缔结的书面协议。
  (二)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缔结条约的各方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实体,不能成为条约的主体。因此,以下的协议不能认为是条约:个人之间缔结的协议不是条约;联邦国家中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议以及成员国于其他国家间的协议不是条约;各国的行政部门或公共机构未经本国授权,非以国家名义所彼此签订的协议不是条约;国家和外国个人或外国企业之间的协定不是条约。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则
  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是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第53条规定,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
  3、条约为缔约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任何国际条约都在缔约国之间造成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以解决他们当前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如果某一协议仅表明有关国家对某以国际问题的态度,或是提出倡议,而不包含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则不称为条约。
  4、条约必须是书面协议
  条约关系到缔约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国际实践中也曾有过口头协议,但是这在国际上是少见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

  条约的种类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分类法。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1、按缔约国的数量划分: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按条约的性质划分: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前者是指缔约国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后者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条约。
    3、按条约的内容划分: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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