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权 (一)国家的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是一个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对外关系事务的最重要的表现,在国际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称为缔约能力。没有这种能力,意味着该国家实际上丧失了国际人格者的地位。 一国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主权不可分割。任何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等,均无权代表国家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特别授权。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由于国际组织不像国家那样拥有主权,因此国际组织虽然有权参加缔结国际条约,但这种能力受该组织约章的限制。 (三)正在争取独立民族的缔结能力 除国家和国际组织外,为争取独立的民族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因而也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 谈判是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谈判是缔结条约的开始,可以由国家元首亲自进行谈判,也可以由国家元首派遣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驻外使节代表进行谈判。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由于其所任职务被认为代表国家,谈判时毋须提出“全权证书”,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毋须提出“全权证书”。如果一个条约是由一个未经授权的人员所缔结,除非该国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谈判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拟定条约约文。如果是双边条约的缔结,可以由一方提出草案,对方同意或修改,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通常由第三国起草约文。如果是多边条约的缔结,往往是由多边条约的各方代表共同起草,或由国际组织起草,或由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起草。然后进入条约约文议定阶段,即对条约约定的内容和形式加以确定,以便形成正事条约约文。条约约文议定后,谈判暂告结束。 (二)签字 签字是缔约中重要的一项,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在正式签字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本国政府核准。《条约法公约》第12条规定,签字构成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定签字有此效果;2、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有此效果;3、该国使签字国有此效果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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