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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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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两个国家可能在签订一个条约以后,又就同一事项签订另一新的条约;(2)也可能一国家已和另一国缔约并承担某种义务,后来又与第三国签订与该义务互不相容的条约;(3)一个多边公约的两个当事国之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公约的条约。 四、条约的解释 1、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条约的解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谁是有权解释条约的机关;二是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解释。 (1)条约解释的机关 ①根据国际法原则,只有缔约国有资格、有权解释条约。因为解释条约的目的在于明确缔约国的真正意图,明确条约中含糊不清或模糊暧昧的规定,消除不同的理解等,以便顺利履行条约的规定。所以解释权应由缔约国自己行使。应该指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缔约方都是平等的,任何缔约一方都无权任意解释条约,也无权把一方对条约解释强加给他方。 ②如果缔约各方在解释条约上有分歧时,适用仲裁或者国际司法解决方法,如对《凡尔赛和约》的解释就曾多次交付仲裁。 ③国际组织有权解释直接与其有关的条约。如对该组织的章程的解释。 (2)解释条约的规则 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上有不同的主张。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33,条的规定,条约解释的规则是: ①条约应依其用语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就条约解释而言,上下文除应包括条约的序言,正文和附件在内的约文外,并应包括所订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或文件。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还有,当事国后来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的任何协定、惯例和有关国际法规则。 ②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果采用上述规则解释时,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条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会议记录等。 ③关于两种以上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条约法公约》第33条明确规定:条约是由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除依条约的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同一作准;以认证作准文字以外的他种文字作成之条约译本,仅于条约由此规定或当事国有此协议时,始得视为作准约文;条约用语推定在各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倘比较作准约文后发现意义有差别而又不能根据上述方法消除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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