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十 约薅效止停施

 第五节 条约的修订、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多边条约,包括条约的修正和修改。
  1、条约的修正
  条约的修正:是指全体当事国对条约内容的变更。
  《条约法公约》第40条规定: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正多边条约的提议必须通知一切缔约国,鉴于原缔约国与该条约的修正都有利害关系,规定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参加对该提议拟采取何种行动的决定,以及参加修正该条约的任何协定的谈判和缔结。条约修正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有权成为修正后的该条约的当事国。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的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条约协定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2、条约的修改和修正
  条约的修改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在条约生效后以协议的方式对条约的变更。
  《条约法公约》第41条规定了允许多边条约修改的情况:(1)条约内规定可作此种修改;(2)有关该条约修改不为条约所禁止,并且不影响其他当事国享有条约权利或履行条约义务,也不涉及对有效实施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至关重要的规定。
  条约的修正指的是多边条约的当事国在条约生效后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各当事国都有权参加修正条约的协定。
  
  二、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情形
  效力终止一般都是合法行为引起的,而无效则是违反国际法原则而产生的结果。《条约法公约》第46—53条规定,条约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无缔约能力。如果一条约为无缔约能力或越权的人所为且无事后追认,则一般情况下,该条约无效。
  (2)错误。如果条约内存在错误,且此项错误关涉一国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时,该国可以援引条约的错误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
  这种错误可并非指条约的文字错误,而是由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3)诈骗。当一国被另一谈判国的欺骗行为所诱惑缔结条约时,该条约无效。
  诈骗是指缔约一方故意以虚假的陈述或事实欺骗另一方诱使其缔结条约的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诈骗犯有诈骗的故意;诈骗一方实施了诈骗行为;被诈骗方进行的缔约行为是被诈骗的结果;被诈骗方主观上无过失。《条约法公约》第49条规定,如果一当事方因另一当事方的诈骗行为而缔结条约,该国得援引诈骗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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