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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隆一

  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关系外交关系
  (一)外交关系
  1、外交关系(diplomatic relations):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外交机关在进行各种方式的对外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签订条约、外交文书的往来、派出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对外活动而形成的关系。



  2、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
  (1)正式外交关系:是指以国家之间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的外交关系。
  (2)不完全外交关系(也称半外交关系):是指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互派代办的级别上的外交关系。
  (3)非正式外交关系:是指两个没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4)国民外交关系:是双方国家的非官方的个人、团体等进行的互相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问题发表共同声明或联合公报,就某些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等。
  外交部是国家对外政策的执行者和日常外交事务的管理者。有的国家采用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国务院,日本称外务省。外交部的对外关系职权,主要是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活动;与驻外代表机关保持经常性的联络;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的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保护本国及其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外交部长具体领导外交部贯彻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事务,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二)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外交代表机关的建立和派遣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2、外交机关: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进行外交活动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工作,这种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就成为国家的外交机关。它包括国内的外交机关和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
  (1)国内的外交机关
  国内的外交机关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国家元首是国家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国家元首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其职权由宪法规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职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布战争状态和媾和。我国国家主席则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家元首在他国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政府的在外交关系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外交政策;任免一定等级外交人员;与外国谈判;签订条约以及签发谈判代表的全权证书等等。根据国际法,政府首脑在国外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2)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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