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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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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隆一 |
[纽约中国领事馆] [中国驻美大使杨洁篪]
(三)有关外交关系法的公约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习惯,虽有1815年《维也纳议定书》关于使节等级的规则,但在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之前,其权利义务受制于国际习惯法,该公约是目前最重要的确定外交关系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法律文件。1969年还通过了《特别使团公约》,1973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其适用对象主要是行使国家元首职责的人员、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外交使馆人员。1991年通过了《关于外交信使和没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的地位条款草案》。 二、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 1、领事关系(consularrelations):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2、领事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他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领事关系和领事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的职务;领事馆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等。 3、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关系 即有区别又有联系: (1)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第一、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第二、在行政系统上,领事馆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第三、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2)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第一、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第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使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第三、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领事机关 1、领事机关:是指一国依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区执行护侨、通商、航务等领事职务的机构。 2、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关于的领馆的地位和职权详见第三节) (三)有关领事关系法的公约
领事关系法的主要来源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该法于1963年缔结,对领事关系的习惯法进行了编纂且有发展,是一个普遍性的公约。 我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了该公约。1990年10月3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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