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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外交关系

    一、使馆及使馆人员
  (一)使馆制度及使馆的建立和使馆人员
  1、使馆:是指国家驻外国的外交使团,也是外交代表机关。



  2、使馆制度的内容包括使馆的设立、馆长的等级、使馆人员的组成及其派遣和接受、使馆的职务等。使馆制度产生于欧洲近代。
  3、使馆的建立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国家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互设使馆。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外交关系及常驻使馆之间建立,以协议为之”。国家达成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的协议后,他们就可以依据协议规定设立使馆。
  4、使馆人员的构成
  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条规定:使馆人员由使馆馆长和使馆职员构成,使馆职员包括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及事务职员。
  (1)使馆馆长
  ①使馆馆长:是指派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人,也就是使馆的首长。



  ②使馆馆长对一切涉及使馆的事务负责,并有权授权使馆的其他工作人员处理使馆的不同事务,它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代表。
  ③使馆馆长的等级,按照公约第14条,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师。第二等级是公使或教廷公使。第三等级是代办。
  ④使馆馆长的等级表明国家间外交关系的程度。大使馆或公使馆的建立,象征着全面、正常的外交关系的建立;而以代办为馆长,则反映了不正常的外交关系或半外交关系。设立哪一等级的使馆,由两国政府商定。
  (2)使馆职员
  ①外交职员:使馆馆长之外的其他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职员。一般包括参赞、秘书、武官和随员。
  参赞有政务、文化、新闻、商务参赞等,是协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宜的高级外交官,在未设公使的使馆中其地位仅次于馆长。秘书有一等、二等和三等秘书,他们是按馆长旨意办理外交事务和文书的外交官。武官包括陆、海、空军武官,是负责与接受国进行军事联系的外交官。随员是使馆中最低级的外交官,在馆长的领导下办理外交事宜。



  ②行政及技术职员:是指在承办使馆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人员,包括办公室人员、财会人员、译员、打字员、无线电技术人员、登记员等。
  事务职员是从事使馆服务工作的职员,有司机、传达人员、维修公、清洁工、厨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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