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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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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隆 鹿系 |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免纳关税和捐税 (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受侵犯 2、管辖豁免 3、免税免验 4、其他特权与豁免 (三)领事对接受国的义务 公约第55、56、57条具体规定了领事对接受国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2)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3)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和的用途;(4)遵守接受国法律规章就使用车辆、船舶或航空机对第三者可能发生之损害的规定的热和保险办法;(5)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我国于1550年10月30日颁布了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领事特权与豁免得单行法,其中包括了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规定,是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结合我国法律的具体情况和外交实践制定的。 条例一共29条,对驻华的外国领馆和领馆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方面:领馆馆舍不受侵犯,领馆的档案、文件不受侵犯,领馆馆长和领馆人员享有行动和旅行自由,领馆享有通讯自由,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领事信差人身不可侵犯。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国徽等。 在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方面:领事人员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领事官员寓所不受侵犯,领事人员享有行动、旅行、通讯自由(包括在领馆的特权与豁免之内),领事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受司法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检验,免除劳务、军役等。 在行政技术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方面:行政技术人员如果不具有中国国籍或在中国具有永久居所,可以享受领事官员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即寓所不受侵犯、人身不受侵犯、在执行公务的范围内享受司法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检验,免除劳务、军役,等。 但是,另一方面,条例联系中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政策,又具有许多特点,《公约》未作规定的地方加以补充和完善。 条例明确规定,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件、财产不受侵犯,而《公约》没有规定。条例关于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领事官员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严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拘留的不在此限。领事官员不受监禁,但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不在此限。 条例关于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管辖豁免的处理办法提出对等原则。它规定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处理。《公约》是没有这种规定的。 条例较《公约》更详细具体地规定领事官员享有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民事管辖豁免的情况: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三、以私人身份进行遗产继承的诉讼;四、涉及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条例根据我国情况规定领馆和领馆成员携带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出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把同户家属的定义明确规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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