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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一 史权母

第一节 国际法上人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上人权问题的由来
  人权问题,本来是国内管辖的问题。但是,由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出现了一系列严重侵犯和剥夺基本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从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战后的国际条约,特别是和约中开始出现保护特定人群的基本人权的专门条款,比如对奥地利、保加利亚和匈牙利等国的战后和约中,就有了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和基本自由的专门条款。另外,国际联盟还主持制定了几项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如1926年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从而开创了国际组织主持制定专门性国际公约保护人权的先河,尽管这些公约还只涉及人权问题的个别方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剥夺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的暴行激起了国际社会用国际法保护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强烈愿望。于是,《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在第1条将“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从此,国际人权问题开始广泛进入国际法领域。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标志着国际人权法体系框架的初步形成。随后的各类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和区域性人权公约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际人权法的内容。



  
  二、国际法上人权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上的人权,是指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或人的集合体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国际法上的人权与国内人权比较起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国际人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特殊性
  国际人权的主体除了国际法的一般主体,如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之外,还包括受国际人权公约所专门保护的特殊群体或个人,比如妇女、儿童、无国籍人、难民、受拘禁或监禁者、战时受难者、战俘、伤病员等等,或由个人组成的具有某方面的共同利益的集合体,如家庭、工会组织、宗教团体、少数民族、种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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