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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隆一 史权母


    (二)国际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国际人权条约所保护的客体
  国际人权条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也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从国际实践来看,以反对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种族主义、恐怖主义和奴隶制为核心内容的国际人权基本法律原则已经由各类普遍性或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侵略行为、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奴隶贩卖、酷刑虐待、空中劫持、恐怖暗杀、扣押人质等严重行为,已被各种国际公约谴责为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和不法行为,因为它们剥夺了人的最基本的生命权、平等权和人格尊严。对严重国际犯罪的禁止和惩治已成为普遍性的国际义务。保护最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基本法律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接受为国际强行法规范,任何国际社会成员都不得违反①。除了国际人权条约之外,国际习惯法也是国际人权法的渊源,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的不少重要原则,就被愈来愈多的学者视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三)国际人权保护的最佳方式是国际合作
  《联合国宪章》只是把“促进”(promote)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的职责交给了联合国,没有任何国际条约把“维护”(protect)人权的使命授予任何强权大国。因此,在人权的国际
  保护中,各主权国家自身仍然是实现与维护人权的首要力量。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靠主权国家之间的彼此合作来完成。在人权领域稿国际对抗,甚至借口人权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都会有损于国际人权合作的健康发展,最终还会以强权破坏联合国“促进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宗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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