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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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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在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中,最为严重的形式就是种族隔离。从50年代开始,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就引起联合国的注意。从那时起,联合国各机构就为在国际社会采取行动中止种族隔离制度采取了各种措施。1973年,联大通过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公约》于1976年7月18日生效。 《公约》宣布“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指出由于种族隔离政策所产生的不人道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特别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所谓“种族隔离的罪行”,应包括与“南部非洲”境内所推行的相类似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方法。包括杀害、任意逮捕或非法监禁一个种族集团的成员;对一个种族集团的成员强加有意灭绝该集团的生活条件;建立法律和社会条件,阻止一个种族集团的发展和参与其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等等。 犯有种族隔离罪罪责不但及于犯有此项罪行的“任何个人、组织或机构的成员或国家代表”,也及于所有“直接教唆、怂恿或帮同”触犯种族隔离罪的人,不论其当时是在什么地方。对被告发犯有种族隔离罪的人得由任何缔约国的法庭审判,也可由对那些已接受其管辖权的缔约国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判。但《公约》没有建立这样的法庭。 《公约》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缔约国定期提出报告,并建立一个三人小组审查报告。这个机构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从既是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又是《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中指派。三人小组通常在人权委员会开会前,举行不超过5天的会议并作出审议报告提交人权委员会。《公约》并授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准备关于种族隔离罪行的各种研究和报告,包括据称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个人、组织、机构或国家代表的清单。人权委员会一直遵循这一职责,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其审议结果和清单。
(三)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 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约》,该公约要求每一个成员以适当方法促进并“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一切工人适用”。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公约规定:1.妇女有权参加一切选举,其条件与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2.妇女有资格当选任职于依国家法律设立而由公开选举产生的一切机关,其条件应与男子平等。3.妇女有权担任依国家法律而设置之公职及执行国家法律所规定之一切公务,其条件应与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该公约目前有113个当事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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